[临时公告]舜宇精工: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4-12
证券代码:831906 证券简称:舜宇精工 公告编号:2023-053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宇精工”)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
舜宇精工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305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8,000,000 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1.00 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结束后,公司在初始
发行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1,200,000 股,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
至 9,200,000 股,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8,000,000 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金额
88,000,000.00 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01,20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15,441,433.98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85,758,566.02
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分别为 2023 年 2 月 15 日、2023 年 3 月 27 日,并
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367
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3〕189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
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投资金额为 13,359.24 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8,575.86 万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序号 项目名称 拟置换金额
金额(调整后) 投入金额
汽车智能功能件与精
1 密模具智能制造工厂 8,575.86 13,359.24 8,575.86
建设项目
汽车智能化及高端制
2 - - -
造装备研发项目
合计 8,575.86 13,359.24 8,575.86
根据《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
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募集资金
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
金额为 299.61 万元,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 299.6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
序号 项目 拟置换金额
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1 承销及保荐费用 141.51 141.51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122.64 122.64
3 律师费用 28.30 28.30
4 其他发行费用 7.16 7.16
合计 299.61 299.6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
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
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
鉴[2023]2915 号),报告意见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
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资金项目
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五)《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宁波舜宇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