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雷特科技: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2-12-28
证券简称:雷特科技 证券代码:832110 公告编号:2022-103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
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81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6 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600 万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0.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1,186.85 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813.15 万元。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销及保荐费用 943.40 万元(不含增值税)【前期
已经支付保荐费及承销费 47.17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 11,103.77
万元,已由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汇入公
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出具《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2)第
442C000745 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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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
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 1,186.85 万元(不含增值税)。截止公告日之前,
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1,396,792.44 元(不含税),本次
拟置换 1,396,792.44 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项 目 已支付发行费用(元) 拟置换金额(元)
1.承销及保荐费 471,698.11 471,698.11
2.审计及验资费 566,037.72 566,037.72
3.律师费 283,018.87 283,018.87
4.材料制作费 75,471.70 75,471.70
5.其他费用 566.04 566.04
合计 1,396,792.44 1,396,792.44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2022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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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
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经审阅,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规则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442A018400 号),经审核,我们认为,雷特科技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止雷
特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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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
442A018400 号)
(五)《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
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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