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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合股份: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1-11-10  

                        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证券代码:832145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nghe Information & Technology Co., Ltd

                       (北京市海淀区惠普南里 14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
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

一、重要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相关主体正在履行的承诺事项如下:


1、管理层声明与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管理层声明与承诺如下:“

   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
不存在如下情形: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非法侵占公司的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3)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7)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8)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9)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违反对公司忠实、勤勉义务的其他行为。”


2、关于股份限售及不存在股权限售的声明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知悉法律法规关于股票限售的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8 条规定:‘挂牌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
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
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
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
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
票限售规定。’
    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遵守上述股票限售规定,并在股票限售解除后按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则进行股份转让。

    除上述情形外,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锁定、代持、特别转
让安排及司法冻结等转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不涉及任
何诉讼、仲裁或存在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任何判决、裁定或其他原因而限制
权利行使的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真实有效,并将承担声明及承诺不实导致的一切
法律责任。”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
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恒合信业外,未投资任何与恒合信业具有
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其未经营也未为他人经营与恒
合信业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2)在作为恒合信业股东或任职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本人关
系密切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恒合信业现有业务或产品
相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
或境外与恒合信业现有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
恒合信业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竞争。

    (3)不向其他业务与恒合信业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
秘密。

    (4)不利用其作为恒合信业的控制关系、股东关系或其他关系,进行损害
恒合信业及恒合信业其他股东利益的活动。

    (5)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出现因本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而导致恒合信业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其将依法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
4、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信业”)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就规范和减少与恒合信业关联交易事宜承诺如
下:

      在本人作为恒合信业股东期间以及本人在恒合信业任职期间和离任后十二
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司将尽量避免与恒合信业发生关联交
易,如与恒合信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或公
司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恒
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的义
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
联交易损害恒合信业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5、如公司租赁房产产生纠纷,实际控制人提供补偿的承诺

      公司租赁的北京市海淀区普惠南里 14 号羊坊店中心学区办公楼房产的出租
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存在法律瑕疵,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将全额补偿
恒合信业因租赁房产权属事宜而导致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
及其他费用,确保恒合信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上述租赁房产的现状不会
对恒合股份现有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失。

      报告期内,上述责任主体作出的承诺事项依约履行,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
况。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
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
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
上述发行前相关主体曾作出的正在履行的所有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
也同样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相关主体所作出的所有承诺将完全平
移且适用至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相关主体作出的重要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夫妇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挂牌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其
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
缴给发行人。”

    (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
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全国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
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减持计划并予
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3、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其
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
缴给发行人。”

    (3)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段娟娟承诺:“

    1、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12 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并挂牌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在锁定期后,若本人通过股转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
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减持。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作出其
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
缴给发行人。”

    2)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陈发树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玉叶、陈
焱辉承诺:“

    1、自公司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
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挂牌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本人同时亦遵守相关规定。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发行前主要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夫妇,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段娟娟、陈发树、林玉叶、陈焱辉承诺:“

    1、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及转让的有关承诺。

    2、本人对发行人未来发展充满信心,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持有
发行人股份。

    3、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发行人
发生派发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最低
减持价格将相应调整),并将通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允许的方式进行。

    若本人在发行人在精选层挂牌后持有/单独或与关联方合计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且拟减持股票,将提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
将向发行人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维护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
益,公司制定了关于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
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稳定股价措施
的预案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
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
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
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
求;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3)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
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
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②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将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公司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B.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自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在公司已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
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
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
薪酬累计额的 5%;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
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2)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稳定股
价措施的预案

    1)启动条件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
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述
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实施期
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若因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公司
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
股净资产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
求;

    ③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精选层挂牌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
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
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5%;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个分红会计年度从
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再
次出现需要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
案。下一年度触发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
入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回购股票

    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交易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启动条
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
格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公司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若回购事宜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
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B.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该项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需启动
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全国股转
公司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应遵
循以下原则:

    A.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
薪酬累计额的 5%;

    B.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实际领
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

    (3)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的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同时公司也将遵照《全国中小企业股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不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

    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该承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对应的现金分红予以
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
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本人将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票。

    2、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愿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扣留本人与履行上述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薪酬,直
至本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3)本人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
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
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保证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挂牌条件,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
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挂牌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
门确认后合理期限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不存
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挂牌条件,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
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已经发行挂牌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合理期限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本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达产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
收益率在短期内可能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
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
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本公司
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为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公司
的持续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
发展趋势,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而开展的。
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地位,有助于填补
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
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
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
响。

    2)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
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制度要求
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
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提升管理水平,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
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
合理使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
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保证投资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北京恒
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次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公司将在符合利润
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
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
施。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
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
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
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3)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根据未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台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
要、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8)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9)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实施完毕前,若
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2)公司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所处特点、公司
经营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目标及盈利规模、公司财务状况、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
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利润分配政策

    ①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将遵循“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兼顾公司长期发展
和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按照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②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

    ③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④现金分红条件

    A.公司该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B.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C.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本规划所称“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
成交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A.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实现现金分红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

    B.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⑤现金分红比例与顺序

    当公司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单一
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 3 年
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 3 年(精选层挂牌后起算)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采
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合
理因素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⑥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
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其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
需要等原因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回报规划。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
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分红回报规划作出适当的修改,调整后的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上述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精选层挂牌之日起实施。

    (3)相关主体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对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 2021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 2021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
障投资者收益权。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后,如果公司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自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
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精选层挂牌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
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
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
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
发行人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精选层挂牌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发行人精选层挂牌后生效
的《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
规划。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提出或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
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对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材料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承诺,如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
价格按照发行价(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本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依法督促发行人回购
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按照发行价(若股份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
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
述股份购回时,如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4、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
律责任。

    2、如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
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8、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函

    公司对于股份回购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如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可能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具体回购方案如下:

    (1)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生效判决作出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召
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通过股份回购的具体方案,同时发出召开相关股东大会
的会议通知,并进行公告;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颁布的规范性
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证券监管机构或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要求或是出具新的回购规定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将根据届
时证券监管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或是新的回购规定履行相应
股份回购义务。

    2、如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就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如本公司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
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
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
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

    2、提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
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承诺:“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
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
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精选层挂牌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3、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
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
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
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
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
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
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4、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
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
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
及投资者的权益。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公司股东陈发树、段娟娟的承诺
    公司股东陈发树及其一致行动人林玉叶、陈焱辉,公司股东段娟娟承诺:“

    1、本人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
人”)的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
选层挂牌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
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
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
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
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
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
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
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
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
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投资者的权益。”


10、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夫妇已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从事与恒合股份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下同)
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可能的直接的或间接的业务
竞争。

    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
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如未能履行承诺的,则本人同时采
取或接受以下措施:(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在股东
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3)停止在公
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
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
其他措施。”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
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
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
关于本次发行相关主体曾作出的重要承诺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
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
用至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
司已对公开发行说明书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北京恒合信业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及签
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关于发行人非经
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8 年至
2021 年 6 月数据进行了审计,确认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审
计报告以及关于发行人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
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关于发行人会计差错更
正的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关于发
行人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
阅读《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
书》,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申请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公开发行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合股
份”)拟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保荐机构及主
承销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12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确认恒
合股份严格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制作了和预留原件一致的电子文件。本保荐机构
保证报送贵所的电子文件和预留原件一致,并保证该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和完
整。特此承诺。”

    (五)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查和
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并确
认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全套申报材料进行了认
真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此外,根据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审核规则(试行)》的公告(北证公告〔2021〕5 号)的第一条规定“已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完成公开发行,但尚未在精选层挂牌的,无需重新履行公
开发行的注册程序,发行人应按照本所相关规则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在本所
作出同意上市的决定后,披露上市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基于此,
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
明不仅适用于进入精选层挂牌,也同样适用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上述主体
所作出的所有重要承诺将完全平移且适用至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8.0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1 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
一年内股票交易价格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
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第 3.3.11、3.3.12 条的规定,公
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
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公开发行
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经营风险
    (1)产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大气污染治理产业是典型的政策驱动型产业,2018 年,国务院
制定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8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再次修正。生态环境
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柴油货
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二十一项明确推进油气
回收治理工作,政策的不断加码使得行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十四五”规划中
亦要求“制定 2030 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和“锚定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
现碳中和”。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需求大多是因国家减排要求和大气环境保护政
策而产生,产业发展依赖于政府的政策支持,受产业政策变动的影响较大,因
此公司存在产业政策变动风险。目前华北、华东等部分区域的特定吨位油气回
收在线监测系统相关政策已基本实施完毕,其他地区尚在陆续推进过程中,若
未来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动或产业政策落实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的油气回收
在线监测系统业务收入、净利润下滑,从而导致公司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2)市场竞争风险

    当前随着政策法规的实施力度加强,VOCs 治理市场前景更加清晰明确,
VOCs 治理行业参与者数量不断增加。如果公司不能正确判断、把握行业的市场
动态和发展趋势,不能根据技术发展、行业标准和客户需求及时进行研发创新
和业务模式创新,则会存在因竞争优势减弱而导致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3)下游客户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公司目前主要客户集中在石油石化领域,包括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
壳牌、道达尔、BP 等多家石油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公
司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9.35%、75.57%、77.70%和 75.86%,前五大客户
销售金额占比较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石油石化领域的 VOCs 治理受政策推
动影响因素较大,若因经济形势和行业政策变化等原因放缓推行政策或由于公
司产品质量、行业竞争等因素流失主要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
响。

    (4)经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呈现出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第四季度实现收
入占比相对较高。主要系因客户实施采购的年度预算、审批、验收的季节性特
点导致,符合所处行业经营特点及现状。报告期各年度,公司第四季度主营业
务收入占全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 47.84%、63.34%和 49.46%,收入季节性
特征明显。公司销售收入的季节性波动及其引致的公司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
的现金流量净额在全年的不均衡分布,将对公司资产流动性和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5)销售模式导致业绩稳定和市场开拓的风险

    受限于下游客户地域分布广泛,自身市场开发及技术支持人员规模限制等,
发行人逐步建立了直销加经销的业务模式,并在直销模式下,引入服务商进行
合作开发,借助服务商的渠道优势加强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能力。公司的服务
商为发行人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在销售区域内实施的市场调研、客户开发、产
品功能介绍推广、协助回款等内容。2018 年至 2020 年度,公司通过合作开发模
式获得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6.55%、50.22%、52.84%,占比有所
上升,且公司外埠市场中通过服务商进行市场开拓公司比例较高,若未来发行
人与服务商的合作关系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发行人获取的订单数量减少,从
而对发行人的业绩稳定和市场开拓产生不利的影响。

    (6)供应商集中及部分供应商为国外企业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92.02%、
84.75%、89.22%和 78.83%,占比较高。公司奉行“轻资产”的经营理念,部分
硬件设备的加工向固定供应商采购,主要包括流量传感器、加油枪、真空泵、
卸油防溢阀和 PV 阀等,为确保设备供应和质量的稳定性,公司选择与相关供应
商长期合作,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整体较为稳定。公司部分核心供应商为国
外企业,若该等供应商在产品质量、供应及时性与服务响应等方面不能满足公
司业务需求,或受贸易政策影响无法或延迟供应,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
营。

    (7)部分部件代工生产的风险

    公司一直保持“轻资产”的经营理念,报告期内公司的自主生产主要集中
于软件平台产品的嵌入、整机装配与调试等环节,公司并不直接进行硬件设备
的生产,产品所含的硬件设备采取定制化代工生产或向市场直接采购相结合的
模式,即公司自行设计、代工生产或采购各类模块组件,对模块组件进行组装
和程序嵌入,其中涉及代工加工的组件主要包括与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液
位量测系统等业务相关的工业电脑主机、报警指示灯模块等。报告期内,公司
代工生产金额分别为 389.03 万元、590.53 万元、345.68 万元和 19.79 万元,占当
年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6.82%、11.63%、7.10%和 2.92%,金额及占比相对较
低。

    随着未来募投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规模的扩大,代工生产的规模可能呈进
一步增长趋势。若代工厂出现加工任务饱和、加工能力下降或是出现突发大额
订单等其他情形,或其代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会影响公司产品的生产进
度或对公司的市场信誉、市场地位造成不利影响。

    (8)发行人生产依靠外购及外协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并不直接进行硬件设备的生产,对于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
统、油气回收治理设备、液位量测系统以及智网监测平台等业务所需的硬件设
备采取定制化代工生产或向市场直接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尽管公司与相关设备
供应商及外协加工商均已建立了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当前相关供应商的供应
能力足以保障了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但随着公司未来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
相关硬件采购的规模可能进一步扩张,若出现相关供应商产能不足或所供应的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受贸易政策影响导致国外采购无法进行或延迟供应,将
会对公司正常的产品交付进度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
争造成不利影响。

    (9)油气回收治理设备业务持续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油气回收治理设备销售收入为 2,884.80 万元、2,012.00 万元、
813.37 万元和 233.18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8.61%、17.02%、
6.92%和 9.03%,整体下降幅度较大。公司油气回收治理设备业务收入持续下滑
的主要原因为 2008 年国家政策开始逐步推动油气回收治理设备在全国范围内的
安装,2017 年二次油气回收设备在存量加油站市场已基本安装完毕,目前的市
场需求主要以加油机厂及少批量设备更新替换为主,更换周期约为 5-8 年,公司
在 2017 年开始逐步进行战略转型,销售重心从油气回收治理设备转向油气回收
在线监测系统,且二次油气回收设备业务已过政策大力推动期,因此公司存在
油气回收治理设备业务持续下滑的风险。

    (10)经营策略转变风险

    公司长期保持“轻资产”策略,为了保持产品竞争力和市场份额,公司计
划通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战略转型,购置场地自建研发中心和装配测试中
心,推动研发成果转化。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固定资产折旧以
及研发费用支出将不断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上述
新增的折旧及研发和销售费用将会给公司净利润造成一定压力,从而对经营业
绩造成不利影响。

    (11)液位量测业务持续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液位量测系统销售收入分别为 2,294.24 万元、1,814.83 万元
和 1,060.74 万元和 331.21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2.75%、15.35%、
9.03%和 12.82%,下降幅度较大。目前该业务已经不是公司未来发展的主要方
向,该业务已过政策大力推动期,市场已过快速增长期,因此公司存在液位量
测系统业务持续下滑的风险。

    (12)公司与 FAFNIR GmbH 合作关系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 FAFNIR GmbH 采购金额占公司当年采购总额的比例分
别为 60.82%、51.94%、71.34%和 54.60%,占比较高,且上述采购对公司最终产
品功能的实现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公司对其存在依赖,但随着报告期内中国
VOCs 治理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公司已成为 FAFNIR GmbH 全球范围内最大的
客户,当前公司在其原有产品的基础上,提出了大量的本土化改进建议,对其
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起到了重要作用,双方已建立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报
告期内,FAFNIR GmbH 对公司的采购需求及时满足,双方合作不存在纠纷,但
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研发成果的落地,可能会导致其对公司
供应延时或者限制供应的情形出现,进而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的影响。

    (13)公司主营业务市场受限风险

    公司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10,082.97
万元、11,820.31 万元、11,751.54 万元和 2,583.19 万元,公司最近一期营业收入
较上年同期下滑 40.21%。

    受近年来国内新能源汽车政策推动、市场不断发展的影响,公司下游客户
加油站的增速有所放缓,公司下游市场发展面临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各地环
保政策的要求存在差异化安排,公司暂无法准确测算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业
务的下游市场空间,公司未来主营业务市场可能受限,存在市场风险。

    2、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

    公司主要客户为中石化、中石油、延长石油等大型石油公司,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应收账款净值分别为 3,885.60 万元、8,445.16 万元、10,034.92 万元和
5,614.99 万元,占各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18%、48.18%、50.74%和
35.54%,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余额较大的风险。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营业
收入的增长,公司应收账款相应增长。尽管主要客户具有较好的信用水平和支
付能力,但若未来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财务状况、合作关系发生
恶化,则可能导致公司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形成坏账损失;若应收账款规模进一
步扩大,账龄进一步上升,坏账准备金额会相应增加,将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
不利影响,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量,对公司资金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2)存货跌价和周转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491.07 万元、2,720.87 万元、
3,222.19 万元和 2,788.73 万元,存货规模随业务规模扩大而逐年上升;报告期内,
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2.61 次/年、2.08 次/年、1.65 次/年和 0.42 次/年,存货周
转率逐年下降,公司一般根据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及订单,掌握最新行业政策
及动态对市场趋势做出预测并根据产品库存情况制定采购计划,公司采取“按
需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若公司无法准确预测市场需求并管控好存货规模,
可能存在因存货周转率下降导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风险。

    (3)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5.29%、54.08%、58.35%和 51.45%,
2018-2020 年度呈上升趋势,主要原因系毛利率相对较高的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
统的销售占比逐年增大,且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从原先的经销模式逐渐向直
销模式过渡,而直销的毛利率相对较高以及报告期内直接材料成本逐年下降所
致,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受市场需求、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因素
影响,未来可能存在因销售结构变化或材料采购成本上升等导致毛利率波动的
风险。

    (4)税收优惠的风险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
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公司于
2019 年 7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
号:GR201911000882 号),有效期三年。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和 2021 年 1-6 月均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未来国家有关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的政策发生变化,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结束后公司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认定,使得
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减少,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等文件规定,公司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
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如果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动,或者公
司未来不再符合相关政策的认定条件,公司将面临税后利润降低的风险。

    (5)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境外采购金额占比较高,且公司在采购付款环节存在一
定的时间差,若未来人民币较欧元出现贬值趋势,将直接导致公司进口产品价
格上涨,从而影响公司毛利率及产品竞争力,进而对公司业绩造成影响。此外,
若人民币汇率大幅波动且公司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
响,将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6)会计差错更正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对 2018 年度以及 2019 年度会计差错事项进行更正,
更正内容主要为收入及成本跨期调整、成本费用重分类等事项,主要系发行人
相关财务人员对相关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够谨慎、准确所致。本次更正事项对公
司 2018 年、2019 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 168.55 万元、-218.87 万元,变动
比例分别为 6.86%、-7.33%,未构成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若未来发行人未能严
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或未能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内控制度,则
可能仍存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风险。

    3、技术风险
    (1)产品技术进步及迭代风险

    公司的研发团队在石油石化行业 VOCs 污染治理领域具有十年以上的研发
经验,在油气流量精确测量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凭借优秀的产品和技
术得到了市场的广泛认可。未来,如公司未能及时应对技术创新和进步,将导
致产品失去竞争能力,进而对未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公司产品的
技术创新需结合客户实际应用需求,若新技术的发展无法实现行业内有效的产
品应用转化及普及,技术进步及迭代发展未能有效增加客户实际应用需求,公
司未来亦存在产品需求趋缓或者下降的风险。

    (2)发明专利申请获批以及核心技术泄露风险

    截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 6 项发明专利正在申请中。由于发明专
利的实质性审查要求较高,申请程序耗时长且复杂,专利审核政策及外部环境
可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公司上述发明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最终授权存在不确
定性。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发明专利的授权,则相关技术无法从专利角度获得
有效保护,从而使专利已公布的相关核心技术全部或部分成为公开技术。如被
行业内其它企业使用,将加剧行业竞争、削弱公司产品竞争力,对公司的经营、
技术开发及产品销售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3)潜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公司在研发过程中为防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履行了必要而审慎的专利侵
权自主分析审查,公司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分析审查贯穿于研发的全过程,截
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而遭致相关方提起的
民事诉讼,知识产权无效审查或者其他产生侵权纠纷的情形,也未受到相关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专利自主分析审查受技术复杂性,研发人员认知等因素
的影响,无法完全排除公司因涉嫌知识产权侵权被起诉的潜在法律风险。未来,
如发行人在技术开发、专利申请中的专利自主侵权分析审查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则发行人面临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风险。

    4、其他风险
   (1)人力资源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是人才密集型行业,核心技术人员是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未
来持续发展的基础。公司聚集了一批经验丰富的研发技术人员,尽管公司采取
了多种措施防止核心技术对外泄露,但若公司技术人员违反规定私自泄露技术
机密,或因行业中可能的不正当竞争等原因造成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者核心技
术泄密,会对公司技术创新、业务经营及技术优势的保持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从而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随着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对
人才的竞争不断加剧,能否维持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并不断吸引优秀技术人
员加盟,关系到公司能否继续保持技术竞争优势和未来发展的潜力。如果公司
的核心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则可能造成研发项目进度推迟甚至终止,给公司新
产品的持续开发以及经营业绩的持续稳定增长带来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截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玉健、王琳夫妇通过直接
持股合计可支配股份公司股东大会 54.90%的股份表决权。实际控制人能对公司
的战略规划、人事安排、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决策实施有效控制及重大影响。
如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实际控制权,对公司战略、人事、经营、财务等进行不
当控制,可能会给公司经营和其他股东带来不利影响。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1)募资资金投资项目不达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运用于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
测试中心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在经过充分市场调研和通过
严格、详尽的可行性论证之后确定的。由于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难以把握、市
场需求变化难以精确预测和公司自身管理能力局限性等因素的制约,若募投项
目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效益无法达到预期或延迟体现,则影响募投项目的投
资回报,进而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及研发支出对未来经营成果影响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建成,公司新增固定
资产投资预计为 8,300.68 万元,项目启动后固定资产三年累计折旧增加 534.93
万元,此外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入计划,研发费用在项目启动后三年累计发生
3,889.43 万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难以立即产生效益,
因此可能出现因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和研发支出大幅增加从而对公司
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同时不排除由于相关政策出现重大变革、行业
竞争加剧、宏观经济发展放缓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3)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VOCs 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试中心建设项目”
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能否成功实施依赖于公司研发成果与实际大规模生产
落地的有效衔接。目前,大口径油气流量传感器和磁感式油气流量传感器已完
成初代产品的项目验收工作,如果大口径油气流量传感器和磁感式油气流量传
感器后续大规模生产过程中效果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募投项目产生效益的
时间节点推迟,并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4)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净资
产规模和总股本将大幅增加。因此,公司可能存在由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5)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业绩影响的风险

   2020 年以来,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国扩散,为控制疫情的迅速扩散,
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目前国内已得到一定有效控制,但国外疫情
形势不容乐观,且在国外发现存在新型冠状病毒变异的情况,仍不排除存在外
来输入人员导致局部地区疫情再次爆发或本土潜在病毒携带者致使病毒扩散,
若出现前述情况将可能导致国内部分地区工程项目停工,公司新项目的招投标、
签约进度将会有所延误,进而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截至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研发、生产、市场业务开拓、合同履行等经
营活动未受到重大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出于产品质量、技术工艺的稳定性、
可靠性等方面考虑,硬件部件主要向德国 DUERR、ELAFLEX 和 FAFNIR 三家
专业厂商采购,若境外疫情严重影响供应商正常生产运营,或者国内疫情发生
二次爆发或防疫措施再次升级,导致出现发行人停工、上游供应商停工停产、
下游客户暂停招标或暂缓要求供货等情况,将对发行人未来业绩继续造成不利
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9 月 2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核准北京恒合信业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109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具体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1,955 万股新股(含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

    二、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申请文件实施。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1 年 11 月 8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1〕110 号),同意公司
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恒合股份”,股票代码为“832145”。主要内
容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
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 年 11 月 15 日

    (三)证券简称:恒合股份

    (四)证券代码:83214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68,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70,5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7,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9,5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507,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507,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6,493,000 股(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9,043,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85 万股(不含
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55 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
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
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即:

    预计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基于上述具体标准,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分别为 2,984.80 万元和
3,070.20 万元,均不低于 1,500 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24.78%和
21.72%,均不低于 8%,公司 2019 年度、2020 年度实现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分别为 2,781.71 万元、
3,014.13 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分
别为 23.09%、21.32%,且预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
值为 5.44 亿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低于 2 亿元,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
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一套指标规
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Henghe Information&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5,1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玉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0 年 6 月 21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8 日
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雅安路 6 号院 1 号楼-3 至 18 层 101C 座 1107
                   技术开发、转让;网络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电
                   子、电力技术开发;石油设备销售、安装及维修;销售机电设备、
                   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有线通讯设备(除发射装置)、
                   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电线电缆、环保专用设备、安防产品;货
经营范围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环境监测专用传感器的制
                   造;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的制造。(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
                   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是一家从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治理与监测服务
主营业务           的企业,主要为石油、石化企业提供油气回收在线监测、油气回收
                   治理、液位量测等专业设备、软硬件集成产品及相关服务
所属行业           N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邮政编码           102308
电话               010-68235091
传真               010-68235102
互联网网址         http://www.bjhenghe.com/
电子邮箱           liuwei@bjhenghe.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刘伟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
                   18911348259
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王琳女士直接持有恒合股份 17,150,000 股股份,李玉健先生直接持有恒合
股份 10,850,000 股股份,李玉健先生与王琳女士系夫妻关系,李玉健、王琳夫
妇合计持有恒合股份 28,000,000 股股份,占恒合股份发行后的总股本(不含超
额配售选择权部分)为 41.18%,为恒合股份的控股股东。

    李玉健先生,1965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1988 年 7 月至 2000 年 2 月,任职于电子工业部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总经理秘书、工程部经理等职;2000 年 2 月至 2000
年 6 月,筹备设立北京恒合信业技术有限公司;2000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职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有限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
任职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现任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王琳女士,1965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88 年 7 月至 1998 年 3 月,任职于电子工业部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历任
助理工程师、工程师;1998 年 3 月至今,任职于北京恒合信通科贸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2000 年 6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职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有限公
司,担任副总经理;2014 年 10 月至今,担任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未发生变化。

    2、实际控制人

    李玉健、王琳夫妇合计可支配发行后(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41.18%的表
决权股份,同时李玉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琳女士担任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对公司实际经营有决定性影响,因此,认定李玉健、王琳夫妇为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1     李玉健   直接持股            10,850,000   董事长、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2     王琳     直接持股            17,150,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3     段娟娟   直接持股             5,250,000   董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4     孙大千   直接持股              360,000    董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董事、董事会秘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5     刘伟     直接持股               10,000
                                                  书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6     曲凯                -                 -   独立董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2 月 2 日至
  7     王志勇              -                 -   独立董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8     陈丽雅   直接持股              665,000    监事会主席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9     邹建国              -                 -   监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10    孙帅     直接持股               22,000    监事
                                                                   2023 年 11 月 15 日
                                                                   2020 年 11 月 16 日至
  11    盛梅琴              -                 -   财务负责人
                                                                   2023 年 11 月 15 日
四、员工持股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公司无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未使用超额配售    本次发行后(全额使用超额
                         本次发行前
                                                       选择权)                    配售选择权)
 股东姓名或名称                                                                                                  限售期限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股数(股)                   股数(股)                    股数(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王琳              17,150,000.00        33.63   17,150,000.00         25.22   17,150,000.00       24.31   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李玉健            10,850,000.00        21.27   10,850,000.00         15.96   10,850,000.00       15.38   12 个月;在本人担任恒合
                                                                                                         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陈发树             5,703,000.00        11.18    5,703,000.00          8.39    5,703,000.00        8.08   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段娟娟             5,250,000.00        10.29    5,250,000.00          7.72    5,250,000.00        7.44   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陈焱辉              620,000.00          1.22      620,000.00          0.91     620,000.00         0.88   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林玉叶              150,000.00          0.29      150,000.00          0.22     150,000.00         0.21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陈丽雅              665,000.00          1.30      665,000.00          0.98     665,000.00         0.94   2021 年 11 月 4 日提交自愿
                                                                                                          限售申请之日起至北交所
孙大千              360,000.00          0.71      360,000.00          0.53     360,000.00         0.51    上市之日;在本人担任恒
孙帅                 22,000.00          0.04       22,000.00          0.03      22,000.00         0.03   合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
刘伟                 10,000.00          0.02       10,000.00          0.01      10,000.00         0.01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龚道勇             2,000,000.00         3.92    2,000,000.00          2.94    2,000,000.00        2.83
                                                                                                                     -
王妙楠             1,700,000.00         3.33    1,700,000.00          2.50    1,700,000.00        2.41
吴佳文                1,000,000.00   1.96   1,000,000.00   1.47   1,000,000.00   0.92
李婕                    50,000.00    0.10     50,000.00    0.07     50,000.00    0.03
秦田海                  20,000.00    0.04     20,000.00    0.03     20,000.00    0.03
李忠鹏                  20,000.00    0.04     20,000.00    0.03     20,000.00    0.03
黎浩亮                  17,000.00    0.03     17,000.00    0.03     17,000.00    0.02
霍小雷                  14,000.00    0.03     14,000.00    0.02     14,000.00    0.02
李景龙                  10,000.00    0.02     10,000.00    0.01     10,000.00    0.01
余贞贞                  10,000.00    0.02     10,000.00    0.01     10,000.00    0.01
贾艳辉                  10,000.00    0.02     10,000.00    0.01     10,000.00    0.01
邵茜                     6,000.00    0.01      6,000.00    0.01      6,000.00    0.01
梁国芳                   6,000.00    0.01      6,000.00    0.01      6,000.00    0.01
青岛晨融柒号股权
投资管理中心(有                 -      -    850,000.00    1.25   1,500,000.00   2.13
限合伙)
济南海瑞斯创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                 -      -                         1,100,000.00   1.56
伙)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
丹桂顺之实事求是
                                 -      -                          300,000.00    0.43   6 个月
肆号私募基金
稳泰平常心 2 号私募
                                 -      -                          300,000.00    0.43
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星顺投资管理中心                 -      -                          100,000.00    0.14
(有限合伙)
 广东力量鼎泰股权
 投资合伙企业(有                  -            -                                   100,000.00         0.14
 限合伙)
        小计           45,643,000.00        89.50   46,493,000.00         68.37   49,043,000.00       69.52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5,357,000.00        10.50   21,507,000.00         31.63   21,507,000.00       30.48
        合计           51,000,000.00       100.00   68,000,000.00        100.00   70,550,000.00      100.00
注:1、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考虑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将全部 6 位战略投资
者认购部分考虑在内,包括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2、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直接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1     王琳                      17,150,000    25.22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2     李玉健                    10,850,000    15.96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3     陈发树                    5,703,000      8.39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4     段娟娟                     5,250,000     7.72 发行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龚道勇                     2,000,000     2.94 -
  6     吴静怡                     1,750,000     2.57 -
  7     赵锦程                     1,750,000     2.57 -
  8     王妙楠                     1,700,000     2.50 -
  9     吴佳文                     1,329,000     1.95 -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青岛晨融柒号股权投资
 10                                 850,000      1.25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 个月
               合计               48,332,000    71.08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直接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1     王琳                      17,150,000    24.31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2     李玉健                    10,850,000    15.38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3     陈发树                    5,703,000      8.08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4     段娟娟                     5,250,000     7.44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5    龚道勇                  2,000,000    2.83 -
6    吴静怡                  1,750,000    2.48 -
7    赵锦程                  1,750,000    2.48 --
8    王妙楠                  1,700,000    2.41 -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青岛晨融柒号股权投资
9                            1,500,000    2.13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6 个月
10   吴佳文                  1,329,000    1.88 -

         合计               48,982,000   69.4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1,700.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955.00 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价格为 8.0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3.5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13.2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18.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7.7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
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8.7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8.3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44 元/股(每股收益按
照 2020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43 元/股(按照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考
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总股本计算)。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容 诚 验 字 〔2021〕
100Z0055 号验资报告所示,截至 2021 年 10 月 14 日止,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 13,600.00 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
民币 2,043.40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56.60 万元。其中,计入
实收股本人民币 1,70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9,856.60 万元。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测算,发行后每股
净资产为 3.79 元/股;

    以经审计的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募集资
金净额之和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数测算,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3.92 元/股。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保荐费用 330.19 万元;承销费用 1,020.00 万元(超额
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承销费用 1,173.0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会计师费用 342.45 万元;

    3、律师费用 274.34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7.17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9.25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各项费用根据发行结果可能会有
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56.6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13,443.60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根据《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55 万
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1,700 万股)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1,955 万股)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1,615 万股,
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
行股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1,955 万股,发行后总
股本扩大至 7,055 万股,发行总股份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
数的 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发行人已与募
集资金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帐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北京恒合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
  1    业技术股份   公司北京首体南路   8110701014702164318   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
         有限公司         支行                                 试中心建设项目

       北京恒合信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2    业技术股份   公司北京广渠路支   8110701014602164027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         行

       北京恒合信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                         VOCs 在线监测系统
  3    业技术股份   公司北京中轴路支    10278000000769163    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
         有限公司         行                                   试中心建设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指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
VOCs 在线监测系统及核心传感器装配测试中心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
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韩东哲、薛筱萌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
用后的净额的 5%的,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
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
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
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
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及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对募集资金
进行管理及使用, 保证高效使用募集资金以及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全。

二、其他事项。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韩东哲、薛筱萌
项目协办人:               江磊
                           徐钰、李金柱、孟泽、李爱东、李超、饶玉婷、潘迪、程
项目其他成员:
                           琦、王嘉琪
联系电话:                 010-85156470
传真:                     010-65608450
公司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9 层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
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恒合股份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恒合股份具备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认真审核了全套申请材料,
并对发行人进行了实地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恒合信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