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尔达:广和律所关于利尔达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2023-03-20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1006 号国际创新中心 A 座 8 层、10 层
电话:0755-83679909,传真:0755-83679694
超额配售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 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 4
二、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4
三、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 5
四、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 6
五、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 ............... 6
六、 结论意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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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配售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关 于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证公告[2023]15号)(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16号)(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
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
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发
行人”或“利尔达”)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或“国信证券”)的委托,对利
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
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事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现就
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引 言
本所律师声明的事项: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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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
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保证
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与承销的必备文件,并且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承担责
任。
本法律意见书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与承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
选择权机制,国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5.00元/股于 2023年2月6日(T日)向
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97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超额配售股票
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决策程序
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10月13日、2022年10月28日、2023年1月6日召 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方
案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相关议案,明确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
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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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行人分别于2022年6月、2023年1月与国信证券签署了《利尔达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承销协议》《利
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
之承销协议补充协议》,明确授予国信证券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
售股票的权利。
三、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发行人于 2023年2月1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0 个自然日内(含第 30 个自然日,即自 2023年2月17日至 2023年3月18
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
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297万股)。
截至 2023年3月18日日终,发行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
内,国信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获授权主承销商,未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
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人按照本次发行价
格5.00元/股,在初始发行规模1,980万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97万股,由
此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277万股,发行人总股本由41,866万股增加至42,163万股,发
行总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5.40%。
发行人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485万元,连同初始发行规模1,980万股
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9,900.00万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11,385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2,311.01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073.99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在发行人与国信证券为本次发行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发行人
授予国信证券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
量上限,符合《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国信证券
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开
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获授权主承销商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利用本
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增发新股,其增发价格、增发数量符合《发行
与承销管理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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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
者与发行人及国信证券已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
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延期交 非 延 期交
序 实际获配数 限售期
投资者名称 付数量 付数量
号 量(股) 安排
(股) (股)
1 惠州市富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0 2,000,000 0 6 个月
2 温州市晶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 970,000 30,000 6 个月
3 浙江东柱智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760,000 0 760,000 6 个月
4 天尼贸易(杭州)有限公司 200,000 0 200,000 6 个月
合计 3,960,000 2,970,000 990,000 -
发行人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记申请。所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本次获配的股票限售期限均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2023年2月17日)起开始计算。
五、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 额 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 式 购
增发
回)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0899353161
一、 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增发股份总量(股): 2,970,000
二 、 以 竞价交 易 方 式 购 回 股 份 行 使 超 额 配 售 选 择 权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0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发行人内部决策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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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
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符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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