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利尔达: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2023-03-30
证券代码:832149 证券简称:利尔达 公告编号:2023-035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尔达”)于 2023
年 3 月 28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利尔达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3〕14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股数 19,800,000 股(不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00 元/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期限结束后,公司在初始发
行规模的基础上新增发行股票数量 2,970,000 股,由此公司发行总股数扩大至
22,770,000 股,连同初始发行规模 19,800,000 股股票对应的募集资金总额
99,000,000.00 元,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 113,850,000.00 元,扣除发
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23,110,148.72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90,739,851.28
元。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分别为 2023 年 2 月 9 日、2023 年 3 月 21 日,并由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天健验〔2023〕42 号《验资
报告》、天健验〔2023〕10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
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投资金额为 10,578.67 万元,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为 9,073.99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 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
金额(调整后) 投入金额 额
1 先芯三期物联网模块扩
8,573.99 9,819.54 8,573.99
产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00.00 759.13 500
合计 9,073.99 10,578.67 9,073.99
根据《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
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可以先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对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3 年 3 月 17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
为 946.11 万元,拟置换发行费用金额为 946.1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总额(不含 募集资金直 以自筹资金预先 拟置换金
项 目 接扣除(不 支付发行费用金
税) 含税) 额(不含税) 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1,138.50 638.50 500.00 5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650.94 301.89 301.89
律师费用 493.40 116.04 116.04
其他发行费用 28.18 28.18 28.18
合 计 2,311.01 638.50 946.11 946.11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3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
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行为。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2023]846 号),报告意见认为:利尔达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15 号)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利尔
达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
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四)《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
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五)《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利尔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