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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路斯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1-11-18  

                                                                                   公告编号:2021-094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
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山东路斯宠物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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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北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
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
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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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监管
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北
交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
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
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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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和路演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
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
向主办券商及北交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九条 公司在咨询了主办券商后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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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
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
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
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在咨询主办
券商后,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
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主办券商及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
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六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电子信箱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
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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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二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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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
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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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
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
用,公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
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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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 、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
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八章 纠纷解决制度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
协商解决,可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或者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
起生效。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