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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路斯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1-11-18  

                                                                                    公告编号:2021-095



 证券代码:832419           证券简称:路斯股份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
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持
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
顺序分配:
                                                        公告编号:2021-095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
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
    (二)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
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
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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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制度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
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
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
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
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
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
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公司有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董事会未做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
应说明未进行分红的原因;

    (六)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
                                                          公告编号:2021-095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利润分配预案,并对
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
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第六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对《公司章程》规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
妥善保存。

                          第三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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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程序,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
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
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