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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方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10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0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
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
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物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
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楚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积极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
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方式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
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三十八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及电子信箱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在专栏开展投资
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第一时
间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
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根据情况将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
题。

    第四十三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
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上将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四条   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
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
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
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
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五节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
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等。

                         第六节 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五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
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将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安排等事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公司存在
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
服务而损害公司的利益。

    第五十五条     公司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
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
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
司不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六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
息。

    第六十二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
受媒体采访,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三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
观独立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
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