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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源药业:公司章程2022-04-27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2 年 4 月)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9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2
第五章 董事会............................................................................................... 27
第一节 董事....................................................................................................27
第二节 董事会................................................................................................30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38
第二节 监事会................................................................................................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0
第二节 内部审计............................................................................................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1
第九章 通知...................................................................................................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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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 4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三章 附则...............................................................................................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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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于 2014 年 12 月由 12 名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

经江苏省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为: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29 号,邮政编码:22204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25.05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

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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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主业致力于内分泌领域药物研究开发、生产和销

       售。为患者寻找和提供更安全、更有效的药物,奉献于人类的健康和幸福。守法经营,

       确保企业经营获取合理利润和持续、稳定的经营能力。履行企业法定社会责任。努力

       将公司打造成为以内分泌领域药物为特色的知名的、专业的、领先的制药企业。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片剂、硬胶囊剂、原料药(盐酸吡格

       列酮、那格列奈)的研发、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的股票采用记名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和存

       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3,000 万股股份全部由 12 名发起人认缴。发起人

       各自认购的股份如下:


                                                                               认购股份数   占总股本
序号            发起人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万股)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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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日期
                                                                                  (万股)      比例



 1               李永安           320705195707242511       净资产    2014.11.26     480.00     16.00%



 2       天津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120193000020276         净资产    2014.11.26     450.00     15.00%



 3               陈学民           310104196801244058       净资产    2014.11.26     300.00     10.00%



 4               徐维钰           320705193810092516       净资产    2014.11.26     300.00     10.00%



 5               任   路          320705195401190018       净资产    2014.11.26     270.00      9.00%



 6               郑家通           320705196209142010       净资产    2014.11.26     240.00      8.00%



 7               范世忠           110108196811201877       净资产    2014.11.26     240.00      8.00%



 8               徐根华           320705196204220550       净资产    2014.11.26     240.00      8.00%



 9               徐金官           320703196305300514       净资产    2014.11.26     120.00      4.00%



 10              孙玉声           320705195608182517       净资产    2014.11.26     120.00      4.00%



 11              张作连           320705196007262516       净资产    2014.11.26     120.00      4.00%



 12              何建忠           420111197010214091       净资产    2014.11.26     120.00      4.00%



              合计                        —                 —          —         3,000.00   100.00%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525.05 万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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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公司发行股份时,现有股东不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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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的本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其他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

离职以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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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的相关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

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

日日终;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

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本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二)本条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期间。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

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他

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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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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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

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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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不得利用各种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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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和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交易、提供财务

资助、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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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章程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

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

额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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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

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

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

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

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的规定。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

主体放弃或部分放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章

程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章程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的规定。

    公司连续 12 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

的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

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 6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

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述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

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

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本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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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财务资助。

    公司资助对象为控股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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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

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

(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的,应当比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条或者第

一百〇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实

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条、第一

百〇六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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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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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股份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

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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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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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前款规定的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的通

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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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

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

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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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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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

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等内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 质询问题与会议议题无关;

   (二) 质询问题涉及事项尚待查实;

   (三) 质询问题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四) 回答质询问题将导致违反公平信息披露义务;

   (五) 其他合法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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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议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的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及股东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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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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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下列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

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

   (二) 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日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联交易各方

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股东有权要求其予以回避;

   (三)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

释和说明;

   (四) 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

决;召集人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五) 关联股东回避的提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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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如果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及以上时,公司董事和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应当采取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

披露候选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

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

    (四)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后,有提名权的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之前提出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或监事会对候选人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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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名董事候选人的,应以董事会决议作出;监事会向股

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应以监事会决议作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

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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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

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

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从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但股东大会决议另行规定就任时间的从其规定。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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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满;

    (七) 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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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

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

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董事的改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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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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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

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   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   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

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除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

议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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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且超

过 300 万元;

    (四)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出席审议关联交易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该笔关联交易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

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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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

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

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

事长在接到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

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以电话、传

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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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所涉及的主体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

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

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

免责。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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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符合北京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二) 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议文

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 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

   (四)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股东资料管理等;

   (五)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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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

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的,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自书面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并

未生效,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自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辞职方能正式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

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

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六)项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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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

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

委任。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

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包括财务管理(含预算管理、投资管理、筹

资管理、成本管理、资金管理、股利分配管理等内容)和会计核算等事宜。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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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的,在改选或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监事的改选或补

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二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一名,不低于公司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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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3,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代为履行。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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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

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公

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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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

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现金流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选

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每年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

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如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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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件投递机构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短信回复或通话确认为

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以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送达人指定的电子信箱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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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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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的未了结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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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

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

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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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应根据本章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及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括:公司的

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组、对外合作、

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四) 企业文化建设;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召开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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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现场参观;

   (七) 年度报告说明会;

   (八) 其他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

完善公司治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公司的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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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 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六)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

贷款等行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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