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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德源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8  

                        证券代码:832735           证券简称:德源药业         公告编号:2022-085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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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
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
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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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
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
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
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
管理层。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
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
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
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
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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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
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
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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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到期后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销毁。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公司的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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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
协商。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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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
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依据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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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
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
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布。

    第三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
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
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公司应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
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
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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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
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六条     现场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
安排。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身份,准
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
地安排参观过程。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9 / 12
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由专人负责记录接待
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
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
公室存档,存档期限十年。

    第四十条     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
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投资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
透露或泄露。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
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
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
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
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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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转让;负面报
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
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救济;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因信息披露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律、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被北
京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


                                   11 / 12
    (三)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并负责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
改亦同。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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