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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慧为智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832876              证券简称:慧为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8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的
良好预期,为了进一步回报股东,与各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成果,根据《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86,299,152.88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2,002,611.6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4,180,659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12,836,131.8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的内容,公司独立董
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
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权益
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配预案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
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公司
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
红;除非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否则公司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
次。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三) 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向股东大会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 公司分配当年利润时,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 《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
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