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慧为智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3)第 167 号

致: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
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
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
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 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前述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5月23日。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5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
2023年5月23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 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下午14:0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下午15:00-2023年5月26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持有公司股份43,119,902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67.185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
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

     (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
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
公司股份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
验证其身份。

     (三)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
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
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 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1,520,7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83%;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李晓辉回避表决,其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0.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1.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2.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的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3. 审议并通过《关于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4. 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慧为智能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议
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5.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16. 审议并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17. 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3,11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95%;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22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7%;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