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生物谷: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2022-07-12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2-093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决
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1 号)、《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
保荐代表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
2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7 月 12 日
作出主体:北京证券交易所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限公司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
林艳和 实际控制人 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
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兼
贺元 董监高
董事会秘书
时任云南生物谷药业
梁立群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时任云南生物谷药业
张见 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
导保荐代表人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① 资金占用违规;②信息披露违规;③承诺未履行。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一、《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
律处分的决定》
(一)资金占用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公司向第三方机构背书银行承兑
汇票,背书转让款未打回公司,控股股东自认背书转让款转入金沙江,
金沙江通过该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7,876.44 万元。2021 年 12 月
至 2022 年 1 月,被背书方已将票据重新背书回公司,占用资金已通
过上述方式归还。
2021 年 8 月起,公司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资金 2.65
亿元,委托国深融资租赁(云南)有限公司理财资金 0.12 亿元,其
后,上述理财资金通过多家第三方转给金沙江及其关联方,控股股东
自认最终用于金沙江偿还债务和产业投资。上述行为构成资金占用,
占用公司资金 2.77 亿元。
(二)信息披露违规
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累计委托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
金额达到 11,000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
购买理财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2021
年年度报告》及《董事会关于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自查
报告及整改方案》中补充披露。
(三)承诺未履行
针对前述资金占用事实,控股股东金沙江及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承
诺:金沙江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前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收益,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承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金沙江仅归还公司 1000 万元,上述承诺未全部履行完成。
金沙江作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未履行承诺负有主
要责任,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3.7 条、
第 4.3.5 条;承诺未实际履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5.3
条。
林艳和作为金沙江董事长、法人代表,金沙江、生物谷实际控制
人,决策组织购买了相关理财产品,对委托理财、票据背书的资金划
转进行了签批,造成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事实,对资金占用、信
息披露违规及承诺未履行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
《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4.3.5 条、第 4.3.7 条,
信息披露违规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5.1.1 条、第 5.1.2 条,承诺未
实际履行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5.3 条。
生物谷未及时披露资金占用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
第 8.3.8 条;生物谷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
第 1.5 条、第 5.1.1 条、第 7.1.2 条。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贺元对委托理财、票据背书的资金划
转进行了签批,为具体经办人,对资金占用、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1.5 条、第 4.2.10 条、第 5.1.2 条。
二、《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梁立群:时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
张见:时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经查明,当事人:
(1)未有效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未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重大事项,发布风险提示公
告;
(3)核查发现生物谷 2021 年度大额理财事项存疑且未披露,向
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关于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治
理专项核查报告》未涉及上述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
律处分的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
定:
给予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兼总经理林艳和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给予上市公司生物谷、时
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北京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云南省
人民政府,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主体如对纪律处分决
定不服,可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
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
信息。
二、《关于给予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
人纪律处分的决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二
条、第三十九条及《保荐业务细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梁立群、张见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北京证券交易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主体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根据《北
京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北京
证券交易所申请复核。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
从事保荐督导等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规定,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出具的专业意见
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为进一步有效解决金沙江资金占用事项,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尽快完成剩余占用资金 2.57 亿元及对应收益的追偿工
作,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
1、督促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落实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的方案。
2、公司将进一步与金沙江及林艳和先生保持沟通,围绕解决资
金占用问题方案开展工作。
五、备查文件目录
《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 号)》
《 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 号)》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