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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生物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2-151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

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云南生

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

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

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合法知情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注意对尚未公开

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以及导致相关

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
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
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
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
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尽可
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应当加强与中
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七)纠纷处理原则。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纠纷的,应当先自
行协商解决;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
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等传播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规
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公司不得在其他媒体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
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
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股东参会的
便利性,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
可利用互联网增加股东参会的机会。

    (三)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实施重大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
要的时候举行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
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
开发的情况;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
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编制投资者
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交所规
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四)网站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
系专栏,公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资料等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查询。
同时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其他内容,可将企业新闻、行
业新闻、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专题文章、联系方式等投
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公司应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人负责查看北交所的
投资者互动平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处理互动平台上的
投资者提问。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平台上投资者的提问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
释工作。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
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新闻媒体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
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
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还应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
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露。一旦出现信息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或报主办券商,
并及时予以公告。

    (六)现场参观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
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
的提问进行回答。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拍照、录像。

    (七)电子邮件和电话咨询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咨询电话
由熟悉公司情况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和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和了解情况。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相关人员电子信箱和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八)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等
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
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
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
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

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

司对外发言人。除得到明确授权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员工不得在投资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

了解,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具有良好的品行,能够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

    (一)分析研究

    1、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2、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

    1、整合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项目投资等投资者所需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2、适时举办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投资者和媒体
的咨询;

    3、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
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

    1、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北交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
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
出台的政策和法规,引导媒体对公司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2、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
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和投资

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

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

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

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了解公司发展战略、管理、市
场营销、财务、人事状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
投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披
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有良好的执业操守,不利用
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
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

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北交所网

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并由董事会办公

室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
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

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