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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生物谷: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2022-11-04  

                         证券代码:833266         证券简称:生物谷        公告编号:2022-160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责任人收
          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

罚决定书〔2022〕2 号》《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市场

禁入决定书〔2022〕1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11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11 月 2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云南监管局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林艳和                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
                               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
        限公司
                       其他(时任董事会秘书兼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
        贺元
                            财务总监)                务总监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林艳和,男,1964 年 2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

    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住所: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贺元,男,1975 年 4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金沙江投资、林艳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贺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林艳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金沙江投资提出陈述申辩,

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林艳和和金沙江投资的要

求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

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艳和、金沙江投资、贺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艳和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的法

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金沙

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沙江投资是生物谷的控股股东,根据《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六十五条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林艳和、金沙江投资依法构成生物谷的关联方。

    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林艳

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

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2.77

亿元,其中 2021 年度占用资金 1.22 亿元,2022 年 1 月至 3 月占用

资金 1.55 亿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 0.2

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 2.57 亿元。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林艳和安排贺元以开展票据贴现

业务名义,先后将生物谷银行承兑汇票 78,764,377.04 元背书给北京

伟鸿科技有限公司等 3 家机构,但 3 家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给生物

谷,而是转给了金沙江投资,形成资金占用,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

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 2021 年度占用

67,115,237.50 元,归还 39,061,315.34 元,2022 年 1 月份占用

11,649,139.54 元,归还 39,703,061.70 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

审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据已全部归还。

    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为金沙江投资控
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

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

    生物谷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

牌,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修改)第一百

零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7.2.5 条等规定,挂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应及时披露,根据生物谷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生物

谷触发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00 万元。2021 年 8 月

27 日,生物谷经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

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转入 1965 万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已

达到披露标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4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林艳和

及金沙江投资应书面通知生物谷,由生物谷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因林

艳和及金沙江投资隐瞒了上述关联交易,导致生物谷未能及时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委托理财及票据贴现相关交易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也因相同原因一直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

会计凭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

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生物谷未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行为。

    林艳和作为生物谷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同时也是金沙江投资相关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贺元具体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是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艳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存在主动自查自纠、向监管部

门上报、主导赎回委托理财资金、还款态度坚决等情形。其二,配合

态度较好。其三,转出资金系被诓骗,不存在恶意串通占用生物谷公

司资金的故意,违规的主观恶意较小。其四,相关议案经生物谷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不存在恶意违规的情况。其五,处罚

决定属于近三年来同类型案件的最重处罚,希望降低处罚幅度。综上,

林艳和请求考虑从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金沙江投资未单独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在听证会后提交的情况说

明中提出综合考虑从轻情节酌情降低处罚幅度的要求。

    贺元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复核,我局认为:

    关于林艳和,其一,林艳和相关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未第一

时间告知生物谷并进行披露,未还款金额巨大。其二,本次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系林艳和、贺元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未书面告知生物

谷所致,未发现生物谷在公司层面决策组织资金占用事项的证据,相

关议案系林艳和、贺元以委托理财名义提交生物谷审议,资金的划出

绕过了生物谷正常的资金审批流程,林艳和所称议案经过审议不存在

恶意违规情况的说法与证据不符。其三,当事人作为生物谷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违背对生

物谷的忠实义务,严重侵害生物谷及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未还款金

额巨大,以“被诓骗”为由称自己主观恶意较小缺乏证据支持,我局

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

害程度,量罚适当。

    关于金沙江投资,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

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林艳和和金沙江投资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林艳和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二、对贺元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三、对金沙江投资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市场禁入决定书

    当事人:林艳和,男,1964 年 2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龙华区。

    贺元,男,1975 年 4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局对金沙江投资、林艳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

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贺元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

证;林艳和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林艳和的要求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

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林艳和、金沙江投资、贺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林艳和系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谷)的法

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时任生物谷董事长兼总经理,同时亦是金沙

江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金沙江投资是生物谷的控股股东,根据《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六十五条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林艳和、金沙江投资依法构成生物谷的关联方。

    为满足金沙江投资资金需求,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3 月,林艳

和安排时任生物谷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以实施委托理财名义,

通过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市本道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累计向金沙江投资提供非经营性资金 2.77

亿元,其中 2021 年度占用资金 1.22 亿元,2022 年 1 月至 3 月占用

资金 1.55 亿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审理日已归还占用资金 0.2

亿元,未归还占用资金 2.57 亿元。

    2021 年 11 月至 2022 年 1 月,林艳和安排贺元以开展票据贴现

业务名义,先后将生物谷银行承兑汇票 78,764,377.04 元背书给北京

伟鸿科技有限公司等 3 家机构,但 3 家机构并未将贴现资金转给生物

谷,而是转给了金沙江投资,形成资金占用,金沙江投资以占用贴现

资金的方式实际占用了生物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中 2021 年度占用

67,115,237.50 元,归还 39,061,315.34 元,2022 年 1 月份占用

11,649,139.54 元,归还 39,703,061.70 元。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

审理日,上述被占用票据已全部归还。

    上述被占用资金主要用于金沙江投资日常营运、为金沙江投资控

制的旅游项目提供资金等用途。林艳和、金沙江投资隐瞒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未将上述关联交易书面通知生物谷,导

致生物谷未依法及时披露。

    生物谷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

牌,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7 月修改)第一百

零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0

年 1 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7.2.5 条等规定,挂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

应及时披露,根据生物谷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生物

谷触发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的关联交易金额为 300 万元。2021 年 8 月

27 日,生物谷经银丰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金沙江投资控制的深圳

市本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转入 1965 万元,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已

达到披露标准,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4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林艳和

及金沙江投资应书面通知生物谷,由生物谷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因林

艳和及金沙江投资隐瞒了上述关联交易,导致生物谷未能及时按照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续委托理财及票据贴现相关交易应履行的信

息披露义务也因相同原因一直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4 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当事人询问笔录、

会计凭证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林艳和、金沙江投资实施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

项,未书面通知生物谷,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生物谷未及
时披露关联交易,其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的行为。

    林艳和作为生物谷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同时也是金沙江投资相关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贺元具体实施及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是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艳和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存在主动自查自纠、向监管部

门上报、主导赎回委托理财资金、还款态度坚决等情形。其二,配合

态度较好。其三,转出资金系被诓骗,不存在恶意串通占用生物谷公

司资金的故意,违规的主观恶意较小。其四,相关议案经生物谷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上不存在恶意违规的情况。其五,处罚

决定属于近三年来同类型案件的最重处罚,希望降低处罚幅度。综上,

林艳和请求考虑从轻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贺元未提交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经复核,我局认为:其一,林艳和相关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行为

未第一时间告知生物谷并进行披露,未还款金额巨大。其二,本次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事项发生系林艳和、贺元故意隐瞒关联交易未书面告

知生物谷所致,未发现生物谷在公司层面决策组织资金占用事项的证

据,相关议案系林艳和、贺元以委托理财名义提交生物谷审议,资金

的划出绕过了生物谷正常的资金审批流程,林艳和所称议案经过审议

不存在恶意违规情况的说法与证据不符。其三,当事人作为生物谷时
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关联交易占用生物谷资金,违

背对生物谷的忠实义务,严重侵害生物谷及其余股东的合法权益,未

还款金额巨大,以“被诓骗”为由称自已主观恶意较小缺乏证据支持,

我局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

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林艳和的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林艳和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导致生物

谷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全部履行还款承诺,截至 2022 年 7 月

19 日审理日仍有 2.57 亿元占用资金未归还生物谷,致使投资者利益

受到特别严重损害,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

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以下简称《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艳和

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贺元行为恶劣,严重损害生物谷投资者利益,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贺元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

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

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进行,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控股股东深

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受到的行

政处罚及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受到的

市场禁入措施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实际控制人林艳和、时

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贺元受到的市场禁入措施事项暂未对公司

财务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 2022 年 9 月 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http://www.bse.cn/)披露的公告《生物谷:关于云南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整改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6)。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 号》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




                                 云南生物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