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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同惠电子: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833509           证券简称:同惠电子         公告编号:2023-021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76,844,169.4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72,039,392.51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33,067,084.34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30,853,337.41 元,其
他资本公积为 2,213,746.9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8,748,114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 10 股转增 5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5 股,
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
派发现金红利 32,624,434.20 元,转增 54,374,057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
计”之“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五十四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
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一百五十八条   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
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时间间隔: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
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如年度实现盈利而公
司拟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当年的年度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本次权益分派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中关于稳定公司股价进
行了公开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
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
值,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下
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其中相关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措施
是: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遵守了相关承诺,目前相关承诺尚在履行中。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三)、《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常州同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