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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康乐卫士: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2023-03-10  

                        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证券代码:833575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HEALTH GUARD BIOTECHNOLOGY INC.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联席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录
目录................................................................................................................................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2
      一、重要承诺.........................................................................................................2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32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3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42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42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42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43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4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45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4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45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47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4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49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62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65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65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6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67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67
      二、其他事项.......................................................................................................67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70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70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70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
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
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
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


                                   2
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
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
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发行
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
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础
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
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
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
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3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
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
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
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


                                     4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
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企业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
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
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
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
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
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
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
本次发行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
行为,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5)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期限的基
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本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企业承
诺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愿
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票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法
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
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在前述期
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
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但
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
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则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前述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
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
人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5)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在本次
发行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
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下同)。

    (6)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
者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
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
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7)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本人将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公司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股
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在不违反本人做出的其他承诺和遵守法律
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2)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
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
盈利前,本人不减持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
在前述规定期间内离职的,继续遵守本条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
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但应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或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4)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


                                   7
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
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自本承诺出具后,如本承诺与届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等不一致或存在冲突的,本人承诺
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2021 年定向发行认购股东承诺

    “本单位在公司 2021 年定向发行中所认购的新增股份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
起自愿限售,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 2021 年定向发行中所
认购的新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上述期间内,公司终止申请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的,则本单位可以申请解除前述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人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
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
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
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
前所持股份的,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公司持续稳
定经营。


                                     8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
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②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
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人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
用前款规定。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
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
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9
    2、控股股东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
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
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
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
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
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②拟在 3 个月内卖出
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10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
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
不适用前款规定。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
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数量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
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
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
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相关减持计划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本企业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
行并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企业将明确并披露未来 12 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持
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2)减持股份的方式


                                    11
    本企业将根据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价格,
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①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②拟在 3 个月内卖出
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第①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
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③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
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④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
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本企业通过北京证券交
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
不适用前款规定。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
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
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2
    (三)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
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
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
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
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

                                   13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对公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实际控制人、董事(仅限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且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
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四)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
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按照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稳定股价的预案回购本公司股票,同时本公司也将遵照《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回购股
份,不会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
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


                                  14
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
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
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4)自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定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
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
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
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
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对公司承诺的回购
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了解知悉并将切实遵守和执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
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的内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

                                  15
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
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如有)。”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本公司将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发行人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
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
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次发行不符合上市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或人民法院等
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及时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公
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人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
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


                                  16
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
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行价
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违反
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3、控股股东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企业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
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
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
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
企业将回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

                                    17
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发行后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
配股等情况,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上述股票发
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
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同时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
应的责任;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
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
按上述承诺履行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为降低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8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1)公司将持续推进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
展海外市场。

     2)公司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
程、建立更加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
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根据制定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
的使用。

     2)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长期
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
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
度,尽早实现项目收益,避免即期回报被摊薄,使公司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
有)尽快得到填补。

     3)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
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
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
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19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充分维护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公司将加强企
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
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
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公司
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
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
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
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
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20
    3、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将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企业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承诺将严格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企业作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如果本企业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
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
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由董事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
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积极促使未来股权
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交所上市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
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


                                  21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
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
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接受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
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公司
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
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企
业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2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和《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本人
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七)未履行相关承诺情形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
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其他
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作
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
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实际控制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23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3、控股股东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
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24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
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4、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
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企业将
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25
投资者利益。”

    5、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
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
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
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
投资者利益。”

    (八)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以及本人实际
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6
    (2)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
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
交易时,本人及本人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保
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
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3)本人及本人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发行
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人及本人控
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
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
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
行人的利益。

    (5)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
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2、控股股东承诺

    (1)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业
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
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
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27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
发行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保。

    (4)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
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
发行人的利益。

    (5)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承诺

    “(1)本企业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
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企业以及本企
业实际控制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2)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将尽最大努力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
联交易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所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
有)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占用发行人的资金,不与
发行人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情况下,不需要发行人向本企业及
本企业控制(含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

                                     28
保。

    (4)本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
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
发行人的利益。

    (5)本企业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4、董事、监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之间未来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
行确有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
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及信
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对公司的影响能力,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
益。

    (3)本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
不要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投资或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本人在此承诺并保证,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将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九)同业竞争承诺

    1、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
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
人员、财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
业。

    (2)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本人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
将来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29
务,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
在和将来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
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人及本人的近亲属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机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
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人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
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人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发
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2、控股股东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
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
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
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
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


                                   30
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
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
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
发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企业(如有),在中国境内外,不存在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公司的资产完整,其资产、业务、人员、财
务、及机构均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

    (2)本企业及本企业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企业(如有)将来不会直
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公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
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现在和将来所
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
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
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

    (4)如果本企业将来存在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将立即
通知公司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承诺函及本承诺函项下之承诺为不可撤销
的、持续有效的承诺,直至本企业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为止。

    (6)因违反本承诺函任何条款而所获的利益及权益将归公司所有,如违反
本承诺函任何条款导致公司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本企业将按该等损失的实际
发生金额向公司进行赔偿。”




                                  31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
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
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报
告编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732699_A02 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
第 61732699_A03 号、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732699_A02 号、安永华明
(2022)审字第 61732699_A04 号)、审阅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3)
专字第 61732699_A0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
专字第 61732699_A03 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14 号)、非经
常性损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02
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13 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
证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01 号、安永华明
(2022)专字第 61732699_A12 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
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和 2020 年数据进行审计,确
认招股说明书与申报材料中提交的 2019 年度审计报告、2020 年度审计报告以
及 前 期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的 专 项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 2021 ) 专 字 第
61732699_A01 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

                                            32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
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
致因完整准确地引用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而在相应部分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和专项说明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4、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
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承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保荐机构承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且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33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
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了审计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
(2021)审字第 61732699_A02 号、安永华明(2021)审字第 61732699_A03 号、
安 永 华 明 ( 2022 ) 审 字 第 61732699_A02 号 、 安 永 华 明 ( 2022 ) 审 字 第
61732699_A04 号 ) 、 审 阅 报 告 ( 报 告 编 号 : 安 永 华 明 ( 2023 ) 专 字 第
61732699_A01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03 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14 号)、非经常性损
益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02 号、
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13 号)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
告(报告编号: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732699_A01 号、安永华明(2022)
专字第 61732699_A12 号)。

    本所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仅供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

    4、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
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34
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42.00 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
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
的 1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
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
投资。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
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
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
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
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
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发行人是一家采用北交所第四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

    康乐卫士是一家以基于结构的抗原设计为核心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主要
从事重组蛋白疫苗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其所属生物医药行业为国家重点鼓
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行人具备坚实的科研基础和科技创新能力,且已
取得阶段性研发和经营成果,在 HPV 疫苗开发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并取得
重要突破。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合计拥有 10 个重组人用疫苗在研项
目,包括三价 HPV 疫苗、九价 HPV 疫苗(女性适应症)、九价 HPV 疫苗(男

                                   35
性适应症)、十五价 HPV 疫苗、二价新冠疫苗、多价诺如病毒疫苗、呼吸道合
胞病毒疫苗、带状疱疹疫苗、多价手足口病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等重组人用
疫苗产品,公司尚无疫苗产品上市销售。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11,751.11 万元和 21,827.79 万
元,公司符合并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
(四)项规定的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作为一家拟采用北交所第四
套上市标准的生物医药行业公司,公司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以下特点及风险:

    (1)公司预期未来需持续较大规模研发投入,盈利水平可能受到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三价 HPV 疫苗、九价 HPV 疫苗(女性
适应症)及九价 HPV 疫苗(男性适应症)已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十五价 HPV
疫苗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其余在研项目尚处于临床前研
究阶段。报告期各期,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 2,295.44 万元、11,751.11 万元、
21,827.79 万元及 17,191.19 万元,研发投入规模较大且持续增长。随着公司在
研项目的不断推进,公司未来仍将投入大量研发支出用于推进公司在研项目完
成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及注册上市,持续高额的研发投入可能会使公司未来
盈利水平受到影响。

    (2)公司无法确保核心产品通过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 BLA 批准,其上市
存在不确定性

    由于疫苗临床试验和监管审批环节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确保核
心产品三价 HPV 疫苗及九价 HPV 疫苗的Ⅲ期临床试验可成功达到预设临床终
点并获得 BLA 批准。如果公司的核心产品未达到Ⅲ期临床预设终点,或虽达到
Ⅲ期临床预设终点但未能获得 BLA 批准,或虽获得 BLA 批准但获批时间相较
公司预期存在一定延迟,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核心产
品能否于预期时间内顺利且成功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获得监管机构批准上市亦
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扩大,或者出现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产
品未能取得 BLA 批准或因其他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上市后亦可能面临退市风


                                    36
险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未盈利状态可能持续存在或累计未弥补亏损可能继续
扩大,若公司未来年度出现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则可能导致公司触发《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若在北交所上
市后,公司的主要产品研发失败或者未能取得产品 BLA 批准或因其他不可预期
因素的影响,导致公司出现包括不限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第十章第 10.2.1 条及 10.3.1 条等规定的情形,亦可能导致公司触发退出
北交所的条件。

     2、产品研发及商业化相关的风险

     (1)疫苗产品研发及商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疫苗产品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含量高、研发风险高、工艺复杂等特点。疫
苗产品在上市前的研发工作包括药物发现、临床前研究及临床研究等阶段,研
发周期一般在 5-15 年不等,与产品的具体类型和技术路线的成熟度紧密相关。
疫苗产品临床试验费用较高,历时较长且参与方较多,试验结果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疫苗临床试验参与方包括疾控中心、临床 CRO 和受试者等。若临床试验
相关参与方合作或配合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在研疫苗的临床试验周期延长、
进度延迟甚至被迫终止。疫苗属于高度监管行业,监管部门对疫苗 BLA 申请的
审评审批时间较长,标准较高,亦可能导致公司疫苗产品上市销售推迟甚至无
法获得 BLA 批准。

     公司部分在研疫苗项目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其中三价 HPV 疫苗、九价
HPV 疫苗(女性适应症)和九价 HPV 疫苗(男性适应症)均已进入Ⅲ期临床研
究阶段,但临床前研究及前期临床研究结果不能完全预示临床试验的结果。因
此,公司在研疫苗产品是否能够研发成功并及时取得药品生产批件以及商业化
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HPV 疫苗产品获批上市后可能无法达到销售预期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全球范围内上市的 HPV 疫苗共 5 款,HPV 疫苗
市场呈现供需关系紧张的状态。目前国内 HPV 疫苗研发企业较多,除公司外,
已有多家国产疫苗企业的 HPV 疫苗产品进入临床研究阶段,预计 2025-2026 年,

                                     37
将有 5-6 款低价 HPV 疫苗上市销售,预计 2027-2028 年将有 5 款九价 HPV 疫苗
上市销售。根据相关测算,未来一段时间内 HPV 疫苗市场将以存量市场为主,
但增量市场占比将逐步提高,2022 年上半年已披露的 HPV 疫苗批签发量有较
大增长,预计随着其他 HPV 疫苗企业产品的陆续上市以及扩产产能的释放,存
量市场的消耗将进一步加快,中国 HPV 疫苗市场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公司
未能保证产品临床研究进度、丰富产品结构、加强销售网络建设,公司将面临
较大的市场竞争压力,可能导致公司 HPV 疫苗的市场份额缩减、销售单价下降,
进而压缩公司 HPV 疫苗产品的盈利空间。此外,一般而言疫苗被纳入免疫规划
后,会存在免疫规划价格和非免疫规划价格两种价格,免疫规划价格一般会出
现大幅下降的情况。例如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和麻腮风联合疫苗在被纳入免疫
规划后,免疫规划价格相比非免疫规划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因此,若未来 HPV
疫苗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公司 HPV 疫苗存在价格大幅下调的可能性。而且近
年来中国新生儿数量有所下降,将导致未来中国适宜接种 HPV 疫苗的 9-14 岁
青少年数量下降,进而导致 HPV 疫苗整体市场空间减少。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开
拓新兴市场或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可能会因市场空间减少而使公司产
品销售受限,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公司 HPV 疫苗产品获批
上市后存在无法达到销售预期的风险。

    (3)HPV 疫苗接种程序变更导致经营业绩不及预期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国内已上市 HPV 疫苗说明书均推荐目标人群接
种 3 剂次 HPV 疫苗;同时,GSK、万泰生物和上海泽润的二价 HPV 疫苗的 9-
14 岁年龄组接种可选择 2 剂次接种程序。WHO 于 2022 年 4 月召开了免疫战略
专家组(SAGE)会议,建议 9-14 岁女性接种 1 剂次或 2 剂次 HPV 疫苗;15-20
岁女性接种 1 剂次或 2 剂次 HPV 疫苗;21 岁及以上的女性接种 2 剂次 HPV 疫
苗。如果未来 HPV 疫苗的接种程序按 SAGE 建议进行变更,将会导致 HPV 疫
苗的接种剂次减少,市场规模大幅降低,进而导致公司 HPV 疫苗产品的销售数
量降低和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及预期。

    (4)新冠疫苗上市后可能存在商业化前景不及预期以及市场空间受限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的重组二价新冠疫苗已获得海外临床伦理
审查批准,距离上市销售所需时间相对较长。目前全球及中国国内均已有多款

                                   38
新冠疫苗获批上市,且中国国内亦有多款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的新冠疫苗,该
等新冠疫苗商业化或临床研究进度领先于公司在研新冠疫苗产品,其在市场竞
争中具有先发优势,因此公司新冠疫苗未来可能面临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商
业化前景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

    新冠疫苗市场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密切相关,如全球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疫情未来得到有效控制,则新冠疫苗未来市场需求会发生较大变动;此外,
目前全球和中国范围内均已有口服治疗性药物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若
未来更多有效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性药物获批,亦可能导致新冠疫苗的接
种需求减少,因此,公司新冠疫苗产品存在市场空间受限风险。

    (5)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相对较多,未来产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10 个在研项目,其中 6 个在研项目处
于临床前研究阶段,1 个在研项目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3
个在研项目已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公司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相对较
多,研发风险相对较高,后续研发周期较长,未来市场前景具有不确定性,因
此公司的研究成果能否顺利实现产业化存在不确定性。

    3、未来一段时间内产品结构相对单一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拥有 10 个在研项目,其中 6 个在研项目处
于临床前研究阶段,1 个在研项目已取得国家药监局的临床试验批准通知书,3
个在研项目进入Ⅲ期临床。目前公司三价 HPV 疫苗、九价 HPV 疫苗(女性适
应症)和九价 HPV 疫苗(男性适应症)已进入Ⅲ期临床,预计三价 HPV 疫苗
将于 2026 年获批上市。但公司其他在研项目多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或进入临床
阶段时间较短,距离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仍存在较长的时间周期。因此,公司短
期内能够实现商业化销售的产品相对单一,存在依赖 HPV 疫苗单一产品的情形,
相对单一的产品结构可能导致若未来出现 HPV 疫苗产品的生产、销售、市场情
况等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其他在研项目的研发及商业化进展存在不及预期的
情形,将会对公司经营及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4、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及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疫苗产品研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

                                  39
尚无疫苗产品上市销售,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报告期各期,
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亏损分别为 4,195.05 万元、15,239.97 万元、
37,960.45 万元及 21,061.85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东
的净亏损分别为 4,419.62 万元、15,674.07 万元和 27,787.65 万元及 21,124.63 万
元。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为 94,673.61 万元。由于未来
一段时间内,公司预计仍将增加研发投入且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故仍将存在累
计未弥补亏损。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报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为
3,491.28 万元,可抵扣亏损金额为 116,371.24 万元,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
司未来能否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充分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
损的税收优惠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主要原因系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
疫苗产品研发,项目周期长、资金投入大,持续大量的研发支出导致公司累计
未弥补亏损不断增加;此外,公司因员工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导致
公司累计未弥补亏损增加。公司在研项目管线储备丰富,未来将积极推进在研
项目的开发,预计公司的研发费用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公司未来持续较大规
模的研发投入及新产品获批上市后高额的市场推广费用等均可能导致公司未来
持续处于未盈利状态或累计未弥补亏损继续扩大,从而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
务状况等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未来一定时期内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
将对股东的投资收益造成一定程度不利影响。

    5、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陶涛通过间接持股方式以及一
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 31.24%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制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较低可
能导致公司未来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进而影响公司经营政
策的稳定性、连续性。陶涛、天狼星集团及小江生物、江林威华形成一致行动
关系不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产生不利影响,但未来如出现实际
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其所持康乐卫士股份锁定期满后减持相关
股份而导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比例下降或进一步触发一致行动
关系终止的情形,则将对康乐卫士未来的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40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天狼星集团合并口径资产总额为 212,156.73 万元,
负债 总额为 95,087.09 万元 ,净资产 金额为 117,069.65 万元,资 产负债率 为
44.82%,母公司口径资产总额为 73,383.21 万元,负债总额为 72,094.94 万元,
净资产金额为 1,288.2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8.24%,天狼星集团资产负债率较
高,且存在需向陈小江支付的补偿款 4,000 万元(含税)等大额未偿还债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天狼星集团不存在逾期未偿还债务或其他债务违约
情形,该等债务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如后续天狼星集
团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该等债
务情况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4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1 月 2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
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
许可〔2023〕159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
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10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82 号),主
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
票简称为“康乐卫士”,股票代码为“833575”。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
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
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


                                    42
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3 年 3 月 15 日

    (三)证券简称:康乐卫士

    (四)证券代码:83357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40,6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前);141,6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7,00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8,050,00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915,34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7,915,34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684,660 股(超
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3,734,660 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350,000 股(不
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1,050,000 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
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
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四)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3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
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四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
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42.00 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 133,600,000 股,发行
后股本为 140,600,000 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
约为 59.05 亿元。

    公司预计发行时公司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2020 年及 2021 年公司研发投入
分别为 11,751.11 万元和 21,827.79 万元,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 规定的
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
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 条第四套指标规定的
上市条件。




                                      4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Health Guard Biotechnology INC.
发行前注册资本              133,6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郝春利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8 年 4 月 14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3 年 5 月 14 日
住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生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医疗器械 I 类、Ⅱ类、化
                            学试剂;生产 I 类医疗器械;生产第Ⅱ类医疗器械。(市场主
经营范围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第Ⅱ类医疗器
                            械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
                            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重组蛋白疫苗的研究、开发和产业化
所属行业                    C27 医药制造业
邮政编码                    100176
电话                        010-67837177
传真                        010-67837190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bj-klws.com
电子邮箱                    info@bj-klws.com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              仪传超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010-67805055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天狼星集团。本次发行前,天狼星集团持有公司 22.62%股
份,天狼星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江林威华、小江生物合计持有公司 31.24%股份,
天狼星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陶涛持有天狼星集团 78.60%的股权,天狼星集团
及其一致行动人小江生物和江林威华合计持有发行人 31.24%股份,陶涛可以控
制发行人 31.24%的股份,系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45
    陶涛,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出生于 1966 年 2 月,本科学历。
1989 年 7 月至 2012 年 3 月先后就职于武警黑龙江森林总队黑河市支队、武警警
种指挥学院,于 2012 年 3 月退役;2012 年 7 月至今任黑龙江红河谷汽车测试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 年 9 月至今任黑河星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12 年 10 月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任孙吴冰河世纪试车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 年 5 月至今任天狼星集团董事长;2014 年 9 月至 2022 年 6 月 24 日任嫩江
红河谷汽车测试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至 2022 年 6 月 6 日任五大连
池风景区红河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12 月至今任黑河众鑫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 2 日任五大
连池市红河谷汽车测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 7 日任黑河
合作区红河谷新能源汽车测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 年 4 月至 2022 年 6 月 1
日任漠河红河谷汽车测试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 年 11 月至 2022 年 9 月 7 日任
呼玛县红河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海南红河谷汽
车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1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46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一)直接持股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
持股份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郝春利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                1,590,000            1.1901
    刘永江           董事、总经理                  1,000,000            0.7485
    王举闻             职工监事                      100,000            0.0749
    沈益国             副总经理                      400,000            0.2994
    张海江             副总经理                      400,000            0.2994
    张瑞霞             副总经理                      100,000            0.0749
     董微             首席财务官                     400,000            0.2994
    仪传超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00,000            0.2994
    李启林           董事李辉之父                    117,300            0.0878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直接持
有公司股份。

    (二)间接持股

    截至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

                                       47
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
  姓名    职务/亲属关系                 间接持股主体
                                                                     比例(%)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
          董事长、首席
 郝春利                   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0.6979
              执行官
                          合伙)
 刘永江   董事、总经理    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9487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
  陶涛         董事       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18.2851
                          合伙)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
            董事陶涛之
  陶然                    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1.9541
          兄、陶沙之父
                          合伙)
                          北京橙净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柏瑞盈投
  李辉         董事                                                      0.9324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北京恒骏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百柏瑞
 李启林   董事李辉之父                                                   0.2065
                          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昆明远望健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刘庆利        董事       限合伙)、丰德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匡元       0.0001
                          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小江生物技术有限
          首席财务官董
  张静                    公司、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合伙企业(有限       0.4653
            微之配偶
                          合伙)
 王泽学    监事会主席     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0.2003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未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48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一、限售流通股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
                                                                                               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持股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218,000    22.62       30,218,000   21.49       30,218,000   21.33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 10%以上股东
                                                                                               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术有                                                                         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 控 股 股 东 的 一 致
                       11,100,000       8.31       11,100,000    7.89       11,100,000    7.84
限公司                                                                                         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行动人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49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理有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4,844,961     3.63        4,844,961   3.45        4,844,961    3.42
限公司                                                                                       个月止                                       认购股东
海南云锋基金中心(有限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3,633,721     2.72        3,633,721   2.58        3,633,721    2.57
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3,633,720     2.72        3,633,720   2.58        3,633,720    2.57
司                                                                                           个月止                                       认购股东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司-青岛盈科价值创业投   1,696,462     1.27        1,696,462   1.21        1,696,462    1.20
                                                                                               个月止                                       认购股东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董事长、首席执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郝春利                   1,590,000     1.19        1,590,000   1.13        1,590,000    1.12                                             行官、股权激励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50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深圳市高上资本管理有限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公司-高上资本高飞三号   1,250,000     0.94        1,250,000   0.89        1,250,000    0.88
                                                                                               个月止                                       认购股东
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
珠海久银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长兴清控汇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1,240,000     0.93        1,240,000   0.88        1,240,000    0.88
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个月止                                       认购股东
限合伙)
上海超萃投资中心(有限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1,211,241     0.91        1,211,241   0.86        1,211,241    0.86
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深圳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1,211,240     0.91        1,211,240   0.86        1,211,240    0.86
南山有限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51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珠海永康泓胤投资合伙企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1,211,240     0.91        1,211,240   0.86        1,211,240    0.86
业(有限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建银创信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北京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1,211,240     0.91        1,211,240   0.86        1,211,240    0.86
建兴医疗健康产业股权投                                                                         个月止                                       认购股东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 事 、 总 经 理 、
刘永江                   1,000,000     0.75        1,000,000   0.71        1,000,000    0.71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
                                                                                             股份;                                       股权激励股东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


                                                                            52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沈阳匡元创业投资中心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726,745     0.54         726,745    0.52          726,745    0.51
(有限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深圳市鑫迪投资有限公司    726,744     0.54         726,744    0.52          726,744    0.51
                                                                                              个月止                                       认购股东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淄博盈科成长三号创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726,018     0.54         726,018    0.52          726,018    0.51
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个月止                                       认购股东
伙)
杭州三花弘道创业投资合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484,495     0.36         484,495    0.34          484,495    0.34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个月止                                       认购股东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
                                                                                            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 控 股 股 东 的 一 致
小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16,660     0.31         416,660    0.30          416,660    0.29
                                                                                            与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行动人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的股份锁
                                                                                            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

                                                                           53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
                                                                                       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副 总 经 理 、 董 事
仪传超               400,000     0.30         400,000    0.28          400,000    0.28 股份;                                             会秘书、股权激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励股东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54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副 总 经 理 、 核 心
张海江               400,000     0.30         400,000    0.28          400,000    0.28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技 术 人 员 、 股 权
                                                                                       价;                                               激励股东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55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首席财务官、股
董微                 400,000     0.30         400,000    0.28          400,000    0.28 股份;
                                                                                                                                          权激励股东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副总经理、核心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沈益国               400,000     0.30         400,000    0.28          400,000    0.28                                                    技术人员、股权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激励股东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56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北京恒骏佳业投资管理有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282,949     0.21         282,949    0.20          282,949    0.20
限公司                                                                                      个月止                                             认购股东
北京金汇鼎铭投资管理有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266,976     0.20         266,976    0.19          266,976    0.19
限公司                                                                                      个月止                                             认购股东


                                                                           57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广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2 2021 年定向发行
广州广华创业投资基金合    242,248     0.18         242,248    0.17          242,248    0.17
                                                                                              个月止                                       认购股东
伙企业(有限合伙)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职工监事、股权
王举闻                    100,000     0.07         100,000    0.07          100,000    0.07 股份;
                                                                                                                                               激励股东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伍树明                    100,000     0.07         100,000    0.07          100,000    0.07 1、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


                                                                           58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转让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权激励股东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1、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
                                                                                       份;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前述
                                                                                       承诺;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 副 总 经 理 、 核 心
张瑞霞               100,000     0.07         100,000    0.07          100,000    0.07 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技 术 人 员 、 股 权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 激励股东
                                                                                       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3、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


                                                                      59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人承诺的股份锁定期
                                                                                               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5、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6、自本人所持本次发行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本次发行前股份不超过
                                                                                               上市时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
                                                                                               记之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
                                                                                               日 解 锁 40% 、 满 4 年 后 的 首 个 交 易 日 解 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股权激励股份分三期解锁,分别为自股份登记之
                                                                                               日 2019 年 11 月 4 日起满 3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
其他股权激励股东          1,510,000      1.13        1,510,000   1.07        1,510,000    1.07                                                    股权激励股东
                                                                                               锁 40%、满 4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40%、满 5
                                                                                               年后的首个交易日解锁 20%
深圳巨鹿投资管理企业
(有限合伙)-犀牛之星                                                                                                                          本次发行的战略
                                   0     0.00          35,000    0.02          140,000    0.1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北交精选巨鹿 2 号私募                                                                                                                         配售对象
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略
司-翊丰兴盛进取 3 号私            0     0.00          70,000    0.05          280,000    0.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配售对象
募证券投资基金


                                                                              60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后
                             本次发行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
       股东名称                                           前)                      择权)                           限售期限        备注
                              数量       占比                     占比                        占比
                                                  数量(股)                  数量(股)
                            (股)       (%)                  (%)                       (%)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略
司-翊丰进财稳健 1 号私              0     0.00          42,500      0.03          170,000     0.1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配售对象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略
司-翊丰进财稳健 3 号私              0     0.00          70,000      0.05          280,000     0.20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配售对象
募证券投资基金
深圳翊丰资产管理有限公
                                                                                                                                本次发行的战略
司-翊丰进财稳健 5 号私              0     0.00          37,500      0.03          150,000     0.1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配售对象
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发行的战略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0     0.00          95,000      0.07          380,000     0.2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配售对象
         小计              72,334,660     54.14       72,684,660    51.70       73,734,660    52.05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              61,265,340     45.86       67,915,340    48.30       67,915,340    47.95                      -            -
         合计             133,600,000 100.00         140,600,000   100.00      141,650,000   100.00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61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
                                                       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
                                                       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
                                                       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
                                                       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
                                                       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天狼星控股集团有限
 1                           30,218,000        21.49   司股份;
                公司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
                                                       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
                                                       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
                                                       企业不减持于本次发行前已持
                                                       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实现
                                                       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
                                                       后,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
                                                       披露后次日与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较晚之日
        北京江林威华生物技                             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2      术合伙企业(有限合   11,100,000         7.89   司股份;
                伙)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
                                                       业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
 3                            5,076,142         3.61   -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2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江西济麟鑫盛企业管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
 4                             4,844,961            3.45
              理有限公司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止
        北京百柏瑞盈投资管
 5                             4,456,000            3.17   -
        理中心(有限合伙)
          海南云锋基金中心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
 6                             3,633,721            2.58
            (有限合伙)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止
        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
 7                             3,633,720            2.58
          业管理有限公司 1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止
        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并
 8      购投资中心(有限合     3,000,000            2.13   -
                  伙)
        昆明远望健康产业股
 9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2,538,070            1.81   -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
 10                            2,250,000            1.60   -
                有限公司
           合计               70,750,614           50.32   -
注: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
                                                   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
                                                   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
                                                   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
                                                   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天狼星控股集
 1                      30,218,000         21.33   司股份;
          团有限公司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在公司主要产品实现上市销售且公
        北京江林威华
                                                   司因此实现盈利前,本企业不减持于本
        生物技术合伙
 2                      11,100,000          7.84   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公司主要产品
        企业(有限合
                                                   实现上市销售且公司因此实现盈利后,
            伙)
                                                   本企业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与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36 个月届满之日中


                                           63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较晚之日起减持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
                                               司股份;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本企业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云南省滇中产
 3     业发展集团有    5,076,142        3.58   -
         限责任公司
       江西济麟鑫盛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
 4     企业管理有限    4,844,961        3.42
                                               日起 12 个月止
             公司
       北京百柏瑞盈
 5     投资管理中心    4,456,000        3.15   -
       (有限合伙)
       海南云锋基金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
 6     中心(有限合    3,633,721        2.57
                                               日起 12 个月止
             伙)
       深圳前海建成
                                               自 2022 年 8 月 29 日起至北交所上市之
 7     开元企业管理    3,633,720        2.57
                                               日起 12 个月止
         有限公司 1
       北京亦庄生物
       医药并购投资
 8                     3,000,000        2.12   -
       中心(有限合
             伙)
       昆明远望健康
       产业股权投资
 9                     2,538,070        1.79   -
       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深圳市创新投
 10    资集团有限公    2,250,000        1.59   -
               司
       合计           70,750,614       49.95   -
注:深圳前海建成投资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前海建成开元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6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7,000,000 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8,050,000 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42.00 元/股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 2022 年 1-9 月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扣除库存股)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
基本每股收益为-1.56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
为-1.55 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9.29 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
后每股净资产为 9.53 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 29,4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 2,737.59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62.41 万元。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732699_A01 号 , 确 认 公 司 截 至 2023 年 3 月 8 日 止 , 应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294,000,000.00 元,减除发行费用 27,375,867.66 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
额为 266,624,132.34 元,其中,计入“股本”7,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259,624,132.34 元。

                                         65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737.59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08.02
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具体明细如下:

    (1)承销保荐费:1,902.8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73.25 万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审计验资费:627.77 万元;

    (3)律师费:188.68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16.98 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1.33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4 万
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本次发行费用(行使超额配售选择
权之前)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该差异是由四舍
五入造成的,各项发行费用可能根据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26,662.41 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0,801.98 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信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 2023 年 3 月 3 日(T 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
配售 105.00 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
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 665.00 万股,约占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
份数量的 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 805.00 万股,发行后
总股本扩大至 14,165.00 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
总股本的 5.68%。




                                     66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发行人(甲方)已与中信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
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仅用于发行人昆明生产基地代
 1    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   20000031351600113925692   建回购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行                                             途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仅用于发行人 HPV 疫苗研发项
 2    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     321130100100549505
                                                     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区支行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保证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 HPV 疫苗研发项目和昆明生产基地代建回购项目,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合理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
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7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朝峰、赵洞天可以在乙方对公营业时
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
乙方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
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
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发行人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68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
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
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发行人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
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69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保荐代表人               胡朝峰、赵洞天
项目协办人               赫晓彤
                         洪立斌、张杨、许晨鸣、邵永青、牛奔、余葭柔、陈柱汛、叶
项目其他成员
                         懿霈
联系电话                 010-60837150
传真                     010-60833083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信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
交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
下: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北
交所上市规则》《北交所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
定。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
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在北交所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推荐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70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联席主承销商: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