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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优机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7-26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第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投项目。公司董事
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
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
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
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为股票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
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户数量,设置多个募集资金
专户的,公司应说明原因,并提出保证高效实用募集资金、有效控制募集资金安
全的措施。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募投资金
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
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方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
审批手续。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时,
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
部负责执行。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
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
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
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
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保荐
机构就公司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公司已在股票发行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
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2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
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
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
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投项目的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一)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或者全
资子公司变更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
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
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
确保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
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
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
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
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
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
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投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
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
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
披露。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使用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
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
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
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
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
露该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
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

    相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
露承诺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三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
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