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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优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证券代码:833943          证券简称:优机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谨慎原则及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2
年度审计报告》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要求编制,公允
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2022 年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22
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实际和股东
分红回报,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表
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其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顺利完
成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
指导作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之间不具有关联关系,亦
不存在其它利害关系,综合公司的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需求考虑,公司拟续聘大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年度的审计机构。我们一致同意该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 2023 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对该议案及其子议案 1、董事薪酬方案、2、
董事津贴方案 3、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方案考虑了同行业、同地区的薪酬水
平,结合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有利于提升各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
极性与责任感,符合公司健康发展的需求。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将其中子议案 1、2 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
存在违规存放与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
用等违法违规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
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基本建立,形成了较为完整、有效的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评
价是客观的、真实的,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2 年度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制度建设、机构设置情况、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决策程序运行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均符合
规范活动的相关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不存
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3]第 14-00120 号)真实的反应了公司
2022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上述
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聘任李志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我们认为董事会提名、聘任李志远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程序符
合《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
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后,未发现有《公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法规规定不得担任
高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的情形。同时新
任高管具备履行职责应有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崔彦军、唐英凯、彭刚

                                                      202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