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特瑞斯: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2023-01-06
证券代码:834014 证券简称:特瑞斯 公告编号:2023-019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
2022 年 10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对《特瑞
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进行了修订。
2023 年 1 月 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对《特
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进行了修订, 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三、稳定股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回购股票
价 预 案 的 ③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 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
启动程序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
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 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
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修订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内容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瑞斯”或“公司”)拟申请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上市”),为维护特瑞斯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除外,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对稳定公司上市后的股价制定如下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处理,下同),则公司相关主体应按本预案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自公司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本预案
中提及的其他主体将依照本预案的约定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时点至股价稳定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股价稳定方案开始
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
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2)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3)继续实施股价
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4)各相关主体在连
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5)继续
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股价稳定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将按如下
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
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增持或回购
股份的价格不高于本次发行价格,自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满一个月后,
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必须履
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自愿选择继续增持。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出现启动条件所列情形时,公司将按照下列要求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以
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
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公司
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
下列各项: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1%;
C.如公司单次回购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公司继续进
行回购,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数量最大限额为公司股本总额的 2%。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
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
票进行增持;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
的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20%;
③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
止条件,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
资金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或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
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金额的 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实施股票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完成增持股票的稳定股价
后,仍符合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增持股票:
①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超过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
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 20%,如单次增持股份后,仍不能达到稳定
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则该等人员继续进行增持,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
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
取的税后薪酬的 40%;
③公司将要求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决议做出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
份预案(如不回购需公告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③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
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做出之日起
次一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
稳定股价的约束措施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
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
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
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
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
分红或薪酬,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③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
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
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