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晨光电缆: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3-01-09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05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以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对《浙江晨光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进
行了修订,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下同),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
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本等情况导致公
司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则为经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下同)的情形,且非因不可
抗力因素所致时,公司应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0 日止,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格均低于公司上
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已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2 年
12 月 30 日为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计划实施前 增持计划实施前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朱水良 控股股东、实际控 62,618,669 33.5457%
制人
朱韦颐 实际控制人 1,705,661 0.9137%
王明珍 实际控制人的一 1,782,934 0.9551%
致行动人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计划增持 增持 增持 增持合理价 增持资金
股东名称
金额(元) 方式 期间 格区间(元) 来源
朱水良 不低于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864,138.00 元 10 日至 2 月 4.29 元/股
27 日
朱韦颐 不低于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22,080.00 元 10 日至 2 月 4.29 元/股
27 日
王明珍 不低于 竞价 2023 年 1 月 不超过 自有资金
24,605.00 元 10 日至 2 月 4.29 元/股
27 日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3. 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 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数量、金额均已达
到上限。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
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
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4.如增持主体出现自有资金无法实施到位的情况,可能导致本方案无法实
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公司将在收悉相关情况后及时变更其他增持主体,并
在相关事项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对外公告相关情况及处理措施。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如有)、被强制执行、公司重组、为履行保
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上述承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
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