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 1,462,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0.7835%,可交 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0 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 本次解 是否为控 董事、监 除限售 股股东、 本次解除 尚未解除 股东姓名 事、高级 本次解限 股数占 序号 实际控制 限售登记 限售的股 或名称 管理人员 售原因 公司总 人或其一 股票数量 票数量 任职情况 股本比 致行动人 例 1 王晨健 否 核心员工 C 150,000 0.0804% 0 2 吴林峰 否 核心员工 C 150,000 0.0804% 0 3 高健华 否 核心员工 C 150,000 0.0804% 0 4 高伟东 否 核心员工 C 100,000 0.0536% 0 5 傅国英 否 核心员工 C 75,000 0.0402% 0 前核心员 C 75,000 6 潘力铭 否 0.0402% 0 工 7 杨英 否 核心员工 C 75,000 0.0402% 0 8 金志刚 否 核心员工 C 62,500 0.0335% 0 9 钱朝辉 否 核心员工 C 50,000 0.0268% 0 10 吴水明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1 陆伟权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2 朱忠明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3 周雪东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4 陆勤芳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5 金雪平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6 姜卫伟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7 杨士东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8 余明峰 否 核心员工 C 37,500 0.0201% 0 19 宋爱平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20 程健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21 陈纪忠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22 唐仁煜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前核心员 C 25,000 23 纪海峰 否 0.0134% 0 工 24 唐为中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25 唐永群 否 核心员工 C 25,000 0.0134% 0 26 杨益 否 核心员工 C 12,500 0.0067% 0 27 姚叶军 否 核心员工 C 12,500 0.0067% 0 28 孙孝君 否 核心员工 C 12,500 0.0067% 0 前核心员 C 12,500 29 任亚妮 否 0.0067% 0 工 30 王家元 否 核心员工 C 12,500 0.0067% 0 合计 — 1,462,500 0.7835% 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上市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 自愿限售解除情况说明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确定公 司向王晨健、高健华、吴林峰等 34 名核心员工发行股票 700 万股,发行价格人 民币 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000,000.00 元。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 公司流动资金,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用途。 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披露《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募集资金于 2017 年 1 月 4 日 2,800 万元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天健验【2017】9 号验资报告。34 名核心员工根据认购协议自愿限售其持有的晨 光电缆的股份,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第三十六个月起,每十二 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本次认购股份的 25%,涉及到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认购的股份,除了遵守上述限售规定之外,仍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 规定进行限售。 2017 年 2 月 14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编号为股 转系统函【2017】581 号的《关于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 的函》,且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9 日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新增股份挂牌并公开转让)。 截至 2023 年 3 月 8 日,34 名核心员工所持股份已届满七十二个月,故申请 解除限售其认购股份的 25%。 核心员工朱韦颐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 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陆国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李红女士为公司监事、监 事会主席,因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述 人员需满足: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4.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及上市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的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 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2.4.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按照《公 司法》规定,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4.16 本节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应当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 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朱韦颐、王玮、陆国杰、李红因存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况,所持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2022 年 7 月 12 日) 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因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关于限售安排及自愿限售承诺的相关条件已触发,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限售期 自动延长 6 个月,延长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故朱韦颐、王玮、陆国杰、李红的限售股份本次不进行解除限售。 不存在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不存在违背相关股东作出的承诺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限 售股份不存在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等情形。 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 数量(股) 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81,210,918 43.5058% 1、高管股份 102,891,828 55.1206% 2、个人或基金 2,563,921 1.3735% 有限售条件的 3、其他法人 0 0.0000% 股份 4、限制性股票 0 0.0000% 5、其他 0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 105,455,749 56.4942% 总股本 186,666,667 100.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不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 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2、《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申请书》; 3、《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