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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晨光电缆: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2023-04-25  

                        证券代码:834639           证券简称:晨光电缆             公告编号:2023-019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91,653,977.71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1,113,219.74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402,455,685.54 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394,422,372.31 元,其
他资本公积为 8,033,313.23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86,666,667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6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
以每 10 股转增 0.80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80
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
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29,866,666.72 元,转增 14,933,333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体
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审议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
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及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法定公
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论证和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意见。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
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
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
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
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或有
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董事会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原则拟定利润分
配调整政策,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监事会和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根据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
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
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
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
    第九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
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独立
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
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
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制定了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了如果公
司没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上市后三年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上市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等相关内
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的公司《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告编号 2021-033)。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五、其他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晨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