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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五新隧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2-11-11  

                        证券代码:835174           证券简称:五新隧装     公告编号:2022-094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贞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何伦健律师,五新隧装工作人
员胡鹏飞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红卫、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天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坤权,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云贵,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
员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
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
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被告湖南五新隧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
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710078689.3,名称为“用于拱架的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发
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等侵
害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710078689.3,名称为
“用于拱架的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告湖南五新隧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赔偿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为制止侵害行为支
付的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受理。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
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民事判决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驳回新能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2、公司制造、出租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
要求 1 的保护范围;
     3、原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 100 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新能正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辨称:
     1、新能正源公司对涉案发明创造于同一申请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
利,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
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涉案发明创造的保护应当是延续的,故专
利号为 201720132080.5、名称为“用于拱架的吊装夹具、抓手机构和拱架台
车”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日应视为涉案发明
创造的专利授权日,即 2017 年 9 月 8 日。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期应自涉
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日 2017 年 2 月 14 日至 2037 年 2 月 14 日。五新公司在
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日期以及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日期均在涉案发明创造
专利授权日之后,五新公司关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日之前的临时保护期
内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1 的全部技术特征,落
入权利要求 1 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0)
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9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
     2、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第
三项、第四项;
     3、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200000 元及合理开支 81530 元;
    4、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4534 元,由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5534
元,由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9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由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5000 元,由湖南五新隧道智
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880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涉及的专利主要针对拱架安装车中的单个零部件,除上述诉讼所
涉及的 1 台拱架安装车外,公司生产、销售的拱架安装车目前均未采用上述专
利涉及的零部件,后续生产的拱架安装车亦无需采用上述专利涉及的零部件,
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0 年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100 万元,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04 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上诉
案件受理通知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8 号民事
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