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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五新隧装:涉及诉讼进展公告2023-03-15  

                        证券代码:835174           证券简称:五新隧装       公告编号:2023-011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1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1 月 2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杨贞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何伦健律师,五新隧装工作人
员胡鹏飞
(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昱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红卫、常亚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三)原审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天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孙坤权,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姓名或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云贵,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
员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正源公司”)诉湖南五新
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
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五新隧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
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侵害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710014591.1,名称为“用于拱架台车的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发明专利权
的行为;
    二、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等侵害
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专利号为 ZL201710014591.1,名称为“用
于拱架台车的抓手机构和拱架台车”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三、被告湖南五新隧装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
偿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为制止侵害行为支付的
合理费用);
    四、驳回原告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立案。公
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
知民终 1737 号民事判决书。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
    2、驳回新能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1、原审判决认定公司构成侵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2、公司制造、出租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
求 1 的保护范围。
    3、原审判决判令公司赔偿 50 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六)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新能正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辩称:
    1、新能正源公司对涉案发明创造于同一申请日申请了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
根据专利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涉案发明创造的保护应当是延续的,故涉案发明创
造的专利授权日应为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日 2017 年 9 月 5 日,专利保护期为自
涉案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日 2017 年 1 月 9 日至 2037 年 1 月 9 日。五新公司在本
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日期以及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日期均在涉案发明创造专利
授权日之后,五新公司关于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授权日之前的临时保护期内的相
关主张不能成立。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 1、10 的全部技术特征,
落入权利要求 1、10 的保护范围,构成相同侵权。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案件进展情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作出(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
终 1737 号民事判决。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11 月
2 日作出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案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如下:

    1、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
    2、驳回北京新能正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961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800 元,均由北京新能正源智能
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按照(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民事判决书履行相关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 2020 年对该诉讼计提预计负债 50 万元,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 01 民初 716 号民事判决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上诉案
件受理通知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 1737 号民事判
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五新隧道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