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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凯德石英: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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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835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制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和《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向全体股东负责。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
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
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定期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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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任期届满前,
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
 限尚未届满;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
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
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第六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    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簿册和文件,有
 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二)    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议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三)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    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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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
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八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监事会中的员工代表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九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
承担的职责。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因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
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除前述情形外,监事
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单位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
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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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其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根据情况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监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
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
个月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10 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 3 天送达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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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全
      国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监事
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
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监事会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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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
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
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对其进行谈话提醒,仍不改正的,可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对其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
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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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
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
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办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
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
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
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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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公
司章程和财务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施行。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