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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殷图网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2-21  

                        证券代码:835508               证券简称:殷图网联         公告编号:2022-015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
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
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
查的重大信息。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
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为定期报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
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上市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
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
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
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
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
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
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 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 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 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
达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 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 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
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
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
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
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
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的决议向
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
以临时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
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三节           交易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第三节所述交易事项的计算或审议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治理相关
规则。

                            第四节            关联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
七条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
定的情形,以及公司、主办券商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治理相关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
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
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
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四条 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
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
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
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
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决议
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
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条     股票交易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
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四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
否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
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
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
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三章第三节第二十八条的
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负主要责任,其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公司
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其中,财务总监对公司
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主办券商咨询。

    第五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
件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十八条 若公司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交易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
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责任: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与主办券商、证券主管部门的指定联络人。

    (二)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
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三)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负责与主办券
商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条     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或指定副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营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
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且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生效。




                                               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