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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殷图网联: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5-20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安杰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东律师和徐哲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
件、资料及相关材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
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但后续因北京市疫情防控政策原因致使原定会议场
地无法使用,公司董事会又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在北交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了《北京殷图网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
通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
题、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根据本
所律师见证,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5
号颐泉汇 1 号楼公寓 318 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郑三立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网络投票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9 日 15:00 至 2022 年
5 月 20 日 15:00。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211,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231%。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
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5,21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220%。
上述人员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2 年 5 月 16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除兼任公司董
事的人员外其他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8) 《关于<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9) 《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10) 《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 《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标准
         的议案》;

         (12) 《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标准
         的议案》;

         (13) 《关于公司 2021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4) 《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会议议程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况,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 14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由全体与会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
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3.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7266%;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1.27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标
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1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及 2022 年度薪酬标
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
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5,21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8%;反对 43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
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由见证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