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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科美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03-17  

                        证券代码:835892            证券简称:中科美菱          公告编号:2023-027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3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
合格的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四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所占
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
长提名一名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
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
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
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
数。在董事会根据本规则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规则履行相关
职责。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
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
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
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提名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按照董事会工作安排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五日通知全体委员;提名委员会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委
员书面同意,可豁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
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
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
讯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
真、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
件寄回公司存档。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或
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通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会议决议应由与会全体委员
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
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