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海泰新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2-26
证券代码:835985 证券简称:海泰新能 公告编号:2022-138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
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
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本
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登记后通过北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
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
透露或泄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
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北交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
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北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
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北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
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北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上市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
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
任人;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
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监事、监事会的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
(二)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四)监事会在检查公司财务,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情
况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需要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
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及
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北交所。
第十九条 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二十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
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
股说明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
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核准后至发
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书面说明,
并经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
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北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北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
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
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上述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
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
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因故无法形
成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决议的,公司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相关
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明确表示是否同意定期报告的内容;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
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在披
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决议或发表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
意见,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
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
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在被责
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二十六)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
重大事件发生时。
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披露
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及时披露
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
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
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
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交付
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 30 日公告
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
交易、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其他重大事项或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交易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点
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证券交易所洽商预
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部发至
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
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对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
监事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期
报告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
程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部
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编制,董事会秘
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提
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报刊上披露。
第三十六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
积极配合证券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
当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
公司证券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
人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
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
送资料送交公司证券部。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刊载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披露上
市公司信息的报纸,指定的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网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刊载报纸
及指定的网站。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
问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部负责协
调。
第五十二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
明。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部负责接待、答复。
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
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
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
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五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
议决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经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经办人
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
活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发
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
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各种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五十九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
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时报送
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
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二条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范
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
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
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
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
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和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
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
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触及上市地交易所或本
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