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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海泰新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3-01-1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490-4 号

致: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唐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唐山海泰新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
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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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唐
山海泰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3 年 1 月 10 日上午 10:00 在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豪
门路 88 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王永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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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及网络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
代表 13,118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878%。

    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列
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和列席方式包括
现场实地和视频两种形式。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
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
供。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 关于补选王荣前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1-2 关于补选彭慈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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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3-1 公司与唐山瀚泰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1,998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巴义敏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 1,120 万股。

     3-2 公司与唐山优泰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13,118 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审议通过《关于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六)审议通过《关于预计公司 2023 年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18 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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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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