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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林碳谷: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朱波)2022-03-28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 人 朱 波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同 意 由 提 名 人 吉林碳谷碳纤
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 名 为 吉 林 碳 谷 碳 纤 维 股 份 有 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吉 林
碳 谷 碳 纤 维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
如下:
    一、本人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2.1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
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 会 议 或 者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
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包括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号 ——独 立 董 事 》 对 本人 的 独立 董 事候 选 人任 职 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
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北交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 所
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北交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责,作出 独 立 判 断 , 不 受 公 司主要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一个月内辞去独
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朱波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