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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林碳谷: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朱波)2022-03-28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朱波
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吉 林 碳 谷 碳 纤
维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与吉 林 碳 谷 碳 纤 维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
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
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
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上市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
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
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
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12.1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
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 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
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
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
事会 会 议 或 者 因 连 续 两 次 未 能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出
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
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包括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
兼任独立董事 的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或 挂 牌 公 司 数 量 未 超 过 五
家 , 被 提 名 人 在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
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
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
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