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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吉林碳谷: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1-12-09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31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
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障公司长远
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按照税后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
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
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四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
以方案实施前公司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
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稳定,重视对投资
者稳定、合理的回报,同时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配方式与数量,由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
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后合理确定。
    第八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一)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后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公司现金流充裕,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事项,实施现金分红后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供股东分配利润的30%。
    第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当公司股票估值处
于合理范围内时,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
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
善保存。
    第十三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
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
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
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存在
冲突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