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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林碳谷:信息披露制度2021-12-09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30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披露的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等,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
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取得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定
期轮换。年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任职及持股情况;
    (七)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九)利润分配情况;
    (十)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情况;
    (十一)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
东持股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七)财务会计报告;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披露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年度报告中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以及可
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如公
司尚未盈利,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本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第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
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有关说明出具书
面意见和相关决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
者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
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措施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三)公司董事会就拟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股权激励方案、股份回
购方案作出决议;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十五)公司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者主要业务陷入停
顿;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要求的除外);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如公司为盈利,可以豁免适用净利润指标。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节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
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变更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披露审议该事项的董
事会决议的同时,披露关于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异议股东回购安排及其他投资
者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九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
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
澄清。经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
澄清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
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
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二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
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价、做市
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间区间、
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拟在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
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
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对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进行披
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
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指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六条     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
书面形式报办公室,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办公室规定的内容为准,
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 2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签
署后,在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
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
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
   (四)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内幕信息;
   (五)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
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
制,编制完成后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十八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
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公司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
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
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董事会秘书领
导下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
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
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
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按相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
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
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
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
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
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
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
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
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完整,
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公司董事会
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
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四)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
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
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
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
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
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
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五)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
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拟
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
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
于公开的信息等,办公室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
负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
务和责任,若有违反本制度之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按规章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
息,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