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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林碳谷: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1-12-09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28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
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自本制度通过之日起公司再次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
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
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
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九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
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签
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章程》等
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
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基本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一条     使用闲置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
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工作日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监事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集资金
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工
作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监事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取得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同意前,不得使用该次股
票发行的募集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百分之五
十以上的监事会成员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
查报告。公司应当给予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切必
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