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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吉林碳谷: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12-09  

                        证券代码:836077             证券简称:吉林碳谷        公告编号:2021-129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或修订公司内部治理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
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项战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职责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司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
现泄密的情形,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避免选择性信息
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
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说明会等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投
资者保持良好的双向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公司每年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择机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
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
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确保公司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
变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能够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在册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人员;
    (四)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及行业协会等;
    (五)其他有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
性,增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二)股东大会。公司应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
为投资者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三)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公司应确保工作时间内投资者咨询电话
有专人接听、传真线路畅通、电子邮件查收及时;
    (四)公司网站。公司应适时开通网站并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收集和
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信息;
    (五)来访调研。公司应为来访调研者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做好安排接
待工作,同时注意避免来访调研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六)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或必要时,公司可视
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等活动,与证券分析人员、投资者等进行沟
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七)路演。公司若出现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下降或者具有分红能力
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等情形,且上述情形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可视情况
举行网上、网下或其他形式的路演;
    (八)媒体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和跟踪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九)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及信息管控方面的有关规定,及时归集各部门、子公司的相关
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与合规。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情况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知识
培训、突发事件处理、业绩说明会和分析师说明会等事务。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资本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组织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业务规则
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知识。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
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
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