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华密新材: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1-1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
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密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募资资金置换预
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同意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1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8.00 元/股,初始发行股数为 2,330.54 万股(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8,644.32 万元(超额配
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963.4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 16,680.89 万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16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验证,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E10678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
金实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国融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任泽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邢台市任泽区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将
募集资金用于“特种橡胶新材料项目”、“特种工程塑料项目”和“特种橡塑产
业技术研究院(扩建)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用于替换
相关自筹资金。
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共计 428.10 万元(不含税),拟置换 428.10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投资总 拟投入募集资 自筹资金已预先 拟置换
项目名称
号 额 金金额 投入金额 金额
1 特种橡胶新材料项目 16,201.69 7,000.00 - -
2 特种工程塑料项目 5,998.66 2,800.00 377.59 377.59
特种橡塑产业技术研 50.41 50.41
3 8,377.97 6,880.89
究院(扩建)项目
合计 30,578.32 16,680.89 428.10 428.10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963.43 万元(不含税)。截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357.77 万元(不含税),
本次拟置换 357.77 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类别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1,400.00 100.00 1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56.60 196.23 196.23
3 律师费用 141.51 56.60 56.60
序号 类别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4 信息披露费用 19.81 - -
5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45.50 4.94 4.94
合计 1,963.43 357.77 357.77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
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鉴证报
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002 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专项
鉴证报告,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
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于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