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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华密新材: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07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北华密
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召开会议对相关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备案或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
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
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
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撤销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票
的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直
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
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
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
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
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
决。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
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如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
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人数低于法定人数时,应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
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
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