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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密新材: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04-07  

                        证券代码:836247            证券简称:华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9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3 年 4 月 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
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
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在独立
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
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之日,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
所上市之日,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
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审计意见书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
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
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议渎职、滥用公司资产等损害公司利益事件时,应履行下列
工作程序:
    (一)组成由公司财务部的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协助;
    (二)审核工作小组成员职业履历,以保证其工作具有独立性;
    (三)与参加工作小组的成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会至少每年
召开一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
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审计委
员会应至少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委员会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
员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并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
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二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无法形成一致意见而需要产生决议的,可采取记名投
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委员以外的专家、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
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委员
以外的人士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
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在本工作细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