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华密新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8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 层
       8/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3]第0181号

致: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
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1
                                                                        法律意见书



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
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
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
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河北华密新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董
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14:00在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藏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的起止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15:00至2023年4月27日

                                         2
                                                                    法律意见书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9,91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69,915,8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4.9997%。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至2023年4月20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本所
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
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
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4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2022年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5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6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7,916,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33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61,999,800股,关联股东已在本议案
的表决中回避表决,公司未将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统计在本议案的表决结
果中。



                                     7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关于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1、审议《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8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69,916,5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不涉及需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情形。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