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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寰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2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修订后的制度,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

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

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公司各职

能部门、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

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

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

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五)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

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审计部受董事会领导,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必要时,可

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

口拒绝抽调。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

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

计工作。

    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且必须专职。

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

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半年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

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

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

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每半年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

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

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

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

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

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

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

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

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

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

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

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每年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在审查和

评价,审查与评价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

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

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董事会应当在

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根据情况要求会计师事

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

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模范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

事长、总经理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给予相应

的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