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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寰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修订后的制度,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第四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

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因与公司或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十二个月内,符合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第三条

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北交所备案。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

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
    (十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

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协议

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人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回避行使表决;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予以回避;

    (六)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

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出具意见。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

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特别地,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

化的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

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

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

应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

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符合一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易,且超

过 300 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应当比照《上市规则》第 7.1.17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

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

中披露。

     第十四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

二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过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权限

标准的,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公司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

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

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发生因

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

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

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倾斜的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如有)应在股东投票前,

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

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

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公司拟放

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

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交

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

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五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
露。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及的有权机

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六)北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十一)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至第(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已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的实

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

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

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五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

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或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

行为,其审批程序和披露标准适用本章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

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