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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中寰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6  

                        证券代码:836260               证券简称:中寰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3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的修订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修订后的制度,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成

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用规

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消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其他人员和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

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职业经

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无

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

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就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
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

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

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办法及相关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实

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

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

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

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

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

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北交所的规定和公司章

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

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

间。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

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

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

益率。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

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第十八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

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

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证监会、北交所及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

交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

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

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

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

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

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

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

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

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

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

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交易,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

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
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

相关公告。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符

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至

    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

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控股子公司外),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免予关联交易审议的,可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

裁;

    (四)北交所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

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

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

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

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

还安排。

       第四十一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二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每增加或减少 5 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

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

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

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

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

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

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

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

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

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

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办法二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

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

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本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份,其减持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在报告期结束后,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办法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

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及时通报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

人,负责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

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办券商、证券服

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

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

主办券商,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第七章 信息保密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

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北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

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

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

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事件所涉及的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

公司应立即报告北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对象等违

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六十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

代表大会予以撤换,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

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

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超过”均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中寰流体控制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