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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朗鸿科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09-0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
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鸿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 2022 年 8 月 2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2〕1711 号)。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 17.00 元/股,发行股数为 710.00 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
额为 120,7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3,807,326.42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106,892,673.58 元。截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
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11 号《验
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
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钱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3,807,326.42 元(不含税)。截
至 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4,349,726.40 元
(不含税),本次拟置换 4,349,726.4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类别             发行费用          以自筹资金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            8,207,600.00          1,000,000.00      1,000,000.00
 审计及验资费            3,773,584.91          2,830,188.67      2,830,188.67
    律师费               1,415,094.34            518,867.92        518,867.92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410,377.36                   0.00                0.00
    息披露费
  发行手续费                  669.81                669.81            669.81
     合计               13,807,326.42          4,349,726.40      4,349,726.40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
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方东风                    徐小兵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