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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欧普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04-24  

                          证券代码:836414           证券简称:欧普泰           公告编号:2023-034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公平性,
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
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
实质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首要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
露管理事务。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
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信息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
承诺做好保密;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
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
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
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
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
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
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
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 6.1.11 条的规定进行定期报告更正的,应
单独披露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应明确具体更正内容,若定期报告中存在前期差
错,更正公告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差错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


      (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三)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
      更正后的财务数据或财务指标,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
      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四)若存在无法追溯重述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前期差错开始更正的
      时点,以及具体更正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
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二十七条     业绩快报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同比增减变动幅度达 30%以
上的,应当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
化的,应当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
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
括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对于第一季度、半年度和前三季度预计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
发布业绩预告,其重大变化标准可比照年度业绩预告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
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条     若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均触及,公司均应披露,且业
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晚于业绩快报。公司第一季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
于上一年度业绩预告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财务数据准确性
的,公司应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中进行风险提示,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
即影响程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
差异的原因。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除监事会公告外,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召开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及
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变更后的证
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具体变更理由及主营业务的匹配性、董事会审议情况、是否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等。公司拟变更证券简称的,原则上应结合相关业务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重说明合理性。


    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如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公司应当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未通过
的原因及相关安排。


    公司因拟变更证券简称或公司全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应当及时就更名事
项作出补充说明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
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
不予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
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
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
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交易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一条涉及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即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北京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
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
牌。


    保荐机构应当督促公司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异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
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
澄清。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
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
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
的,还应当披露以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
采取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
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
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五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相关
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变动情况。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
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公司
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
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处
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3 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要求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
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
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
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
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
求提供)。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中介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
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公司在经营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保
荐机构,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
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对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实行尽责、问责和免责机制,明确信息
披露确认、评估、处理和提交的责任,确保公司能迅速、全面、充分地收集、披
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本制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服从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