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恒立钻具: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836942 证券简称:恒立钻具 公告编号:2022-137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
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稳定股价方案涉及股份回购,相关回购方案仍待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
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公司及相关责
任主体将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 稳定股价措施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回购方式为竞价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 14.20 元/股,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少于 3,500,000
元,不超过 4,800,000 元,同时根据拟回购资金总额及拟回购价格上限测算预计
回购股份数量区间为 246,479 股-338,0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0.40%-0.55%,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3.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4.预计按照上限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本及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回购实施前 回购完成后
类别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
1.有限售条件股份 37,587,613 61.29% 37,587,613 61.29%
2.无限售条件股份(不
23,739,487 38.71% 23,401,459 38.16%
含回购专户股份)
3.回购专户股份 0 0.00% 338,028 0.55%
总计 61,327,100 100.00% 61,327,100 100.00%
注:上述回购实施前所持股份情况以 2022 年 12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数据为准。有限售条件股份中包含李建钢等持有的自愿限售
至上市之日的 6,782,483 股股票,自上市之日可解除自愿限售 40%(2,712,993
股),暂未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股价在一定期限内高于基准价格;
3.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4. 资金使用完毕;
5. 其他终止条件。
公司将于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成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结果公
告。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
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 其他事项说明
1.本次稳定股价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股票交易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
短线交易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司将及时对稳定股价的措施和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相关情况。
4.如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
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
价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则公司将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
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
价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金
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已不再
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
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持公司
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之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极采取其
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武汉恒立工程钻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