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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建邦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6  

                        证券代码:837242            证券简称:建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9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尚需提交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
               下简称“《投资者关系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
               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投
         资者关系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
            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
            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
         措施。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
            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
            和系统的培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应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九) 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
            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
              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
           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
           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
           性和风险。
第十五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
           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
           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
           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 投资者;
           2.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 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4.一对一沟通;
           5.电话咨询;
           6.邮寄资料;
           7.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8.路演;
           9.现场参观;
           10.公司网站;
           11.其他符合北交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
             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
             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
             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
             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
             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1. 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2. 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3.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4. 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
             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5. 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
             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青岛建邦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