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三元基因: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2-10-27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2-061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关联交易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
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
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减少及规范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
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3、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原则。
5、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的
原则。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发生的如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和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规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具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
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
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披露
第一节 关联交易的原则及定价
第十一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开、公允原则;
(三)书面协议原则;
(四)关联方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价格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
易所涉及之商品或劳务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
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
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
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六)国家定价:如果有国家定价采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
则采用其他定价方法。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执行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如出现需要调整关联交易价格的情况,由交易双方按照平
等友好协商的原则商定。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
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
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或者销
售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应当具有商
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
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
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二节 回避表决的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等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为交易对方;
(二) 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七条第 4 项的
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
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
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
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能直接或间接控制交易对方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六)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七)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八)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
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九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
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
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
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在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或市值 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二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一条应由公司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上
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没有金额限制或者暂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关联交易由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涉及本制度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关联交易
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根据交易标的性质按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必要
时还应听取独立财务顾问机构就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出具的独
立财务顾问意见。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一) 与同一关联方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方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方,包括与该关联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
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及披露: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的;
(八) 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九)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节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会议依据《公司章程》
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
表决。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关联交
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
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应获得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的事前批准。
第三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在提出审议关联交易的专项报告中应当说明:
1、该笔交易的内容、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类业务的比例、
定价政策及其依据,还应当说明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第三方价格有
无差异,无市场价格可资比较或订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
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2、该笔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该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该董事均应当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
程度。
如果该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
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该董事视为履
行本条所规定的披露。
(三)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
回避。上述申请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有义务
立即将申请通知有关股东。
(四)有关股东可以就关联董事回避申请提出异议,在表决前尚
未提出异议的,被申请回避的股东应回避;对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要
求监事会对申请做出决议。
(五)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
(六)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
表的表决权数后,要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七)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
列文件:
(一) 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 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明);
(三) 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 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五) 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 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 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
有关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五)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
或回避,涉及该关联事项的决议归于无效。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关联方与本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
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按本制度规定回避表决;
(二)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三) 关联方不能以任何形式干预公司的决策。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达到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关
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应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关联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方可执行。在股东大会休会期间发
生且须即时签约履行的,公司董事会可先签有关协议并执行,但仍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生产经营或不可抗力的
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改有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
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
再经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
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制度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三十八条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
易事项,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超过一年。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
计或者评估。
公司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对全体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发表意见,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获得批准,不得执行。
第五节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披露须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
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明确说明某项关联交易应否需要经过有
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特别载明: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
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认为有关关联交易披露将有损公司或其它
公众群体利益时,公司应该向北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此类信息或其中
部分信息。
第四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发生
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词语、简称应与《公司章程》中
相关词语、简称的释义相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