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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三元基因: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2022-10-27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2-054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

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

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

会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

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

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最

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含两名)的董

事或监事的议案。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在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

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其任期不

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或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
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

应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

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股东大会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

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

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九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名或

某几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

给全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监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

下: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
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

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乘以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监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如果在股东

大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

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

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
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

    (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票数相同

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

经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公司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

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

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举董事、监

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

任。



              第四章 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在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的选票,该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

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并在
选票的显著位置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说明

和解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7 日